【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續與政府代表討論《輕軌交通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運建辦主任何蔣祺列席。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預計,輕軌公司將於今年 (2019年) 上半年成立,運建辦會在輕軌公司成立同日撤銷,大部分現職的運建辦人員將會過渡至輕軌公司工作。
運建辦人員過渡至輕軌公司
羅立文在會後受訪時表示,預計今年上半年可成立輕軌公司,運建辦亦會在輕軌公司成立之日撤銷,大部分現職的運建辦人員將會過渡至輕軌公司工作。
問及運建辦主任何蔣祺會否參與輕軌公司,羅立文回應: “未定,等多幾日,有消息會公佈,唔好心急!。”
羅立文表示,輕軌公司會在短期來成立,問及實際成立日期,他稱「你可以用月來計、用星期來計,千其唔好用日來計。」但他表示會在上半年內成立。當輕軌公司成立後,運建辦將會解散,由輕軌公司接手運建辦的工作,並會向監督實體交通事務局提供建議,再由政府作決定,亦會與港鐵協商將原來與政府簽署的合同轉移至輕軌公司;而辦內超過一半人員會遷移到新公司工作。
輕軌法刪監察人員公權力條文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會見傳媒,他們總結時表示,政府已提交新的工作文本予委員會,當中作出重大修改,由原法案的六十六條條文,大幅減至四十七條。其中涉及刑事方面的條文,可由現行“刑法典”中關於列車及鐵路的法律,適用並援引於輕軌系統的法律。早前委員會憂慮將公共當局權力付予私人公司監察人員,在最新文本中政府接受委員會建議,監察人員將不被付予公權力,但仍有一定權力維持秩序及安全。
黃顯輝稱,關於輕軌營運者及監查人員被賦予公權力,委員會憂慮相關權力並濫用,政府接受委員會的建議,於新的工作文本中刪除相關條文,參考了其他法律表述,輕軌監察人員可按法律規定,擁有一定權力以維持輕軌的安全及秩序,但沒有公權力。關於徵收的條文亦被刪除,因可適用於其他一般法律。
此外,文本規定行政長官可將輕軌運營權以公共服務制度作出批給。主席黃顯輝表示,如此法案獲得通過,原則上行政長官可按法律批給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但委員會亦關注例外情況,如將運營權批給政府部門,此法案的監管和處罰條文等,是否同樣適用政府部門?政府表示將會研究及優化有關情況的條文。
按照行政法規規定,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14億元,當中澳門特區佔96%,工商基金佔3%,科技發展基金則佔1%。由於政府已和港鐵簽訂五年輕軌服務合同,黃顯輝稱,若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獲批經營權後,將取代政府在合同中的主體地位。他又引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的期望,希望透過五年購買服務的過渡期,可讓澳門員工適應輕軌運作,五年後由大部分澳門人員管理輕軌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