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被控誹謗不成立 三原告須支付訴訟費

【本報訊】初級法院合議庭昨日下午宣判新華澳報社長林昶涉嫌誹謗葡僑委員會委員高天賜、姍桃絲、劉文度的刑事案件。合議庭裁定,未能證明案中的重要起訴事實,被告林昶罪名不成立,同時駁回三名民事請求人的訴訟,對被告的強制措施即時消滅,亦無須支付訴訟費用。林昶稱,是次判決證明澳門特區有法治的,文章中並非指責三名輔助人,認為他們的提告是“莫名其妙”。

初級法院合議庭的判決書指出,案中未獲證明的事實包括:未獲證明嫌犯的言論,令公眾誤以為第一輔助人高天賜利用其上述身份,通過社團或與領事館中的某些個大合作「賣護照」以賺取不法利益,侵犯輔助人的名譽,並影響公眾對輔助人的觀感;未獲證明嫌犯在自由、自願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通過社會傳擇媒介發表侵犯第一輔助人的名譽及影響公眾對第一輔助人的觀感的言論;未獲證明嫌犯清楚知道其行為是法律所不容,且會受法律制裁;未獲證明嫌犯在網絡及印刷報刊上刊登文章,指控第二輔勃人和第三輔助人,作為澳門葡僑委員會委員,與葡國總領事館的工作人員合謀在申請獲得葡萄牙國籍上取得不正當利益;未獲證明嫌犯在文章中暗示第二輔助人和第三輔助人與葡國總領事館的某些工作人員合謀以澳門幣18,000元費用協助澳門居民取得葡萄牙護照;未獲證明文章中所述事實是虛假的和詆毀的,侵犯了第二輔助人和第三輔助人的尊嚴和聲譽;未獲證明嫌犯意圖侵犯第二輔助人和第三輔助人以及澳門葡僑委員會的聲譽;未獲證明嫌犯在互聯網和日報上發表的文章,向公眾灌輸了第二輔助人和第三輔助人極為負面的人格形象,從而令公眾認為第二輔助人和第三輔助人是不值得尊重之人,並且牽連葡僑委員會被認為是不值得信賴的機構;未獲證明嫌犯的行為令第二輔助人和第三輔助人心理感到強烈震動,感到人格、尊嚴、觀感和聲譽受損。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周艷平在宣判時表示,本案關鍵在於釐清嫌犯的文章是否以影射方式針對三名輔助人,以及是否存在誹謗三名輔助人的犯罪惡意。而判決書指出,因證據不足,根據存疑從無原則,本案未能證明嫌犯存在公開詆毀三名輔助人的直接惡意。同時,判決書還指出,根據卷宗所得之證據,依照經驗法則,因本案未能認定嫌犯在相關文章中故意詆毀三名輔助人,從而嫌犯的相關文章令三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的名譽受到損害並導致精神受到困擾之事實不獲證明屬實。

周官指出,新聞自由非沒有界限,作為新聞工作者,表達意見和作出評論時應客觀、小心求證、應以公眾利益和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為前提。新聞出版自由也要求新聞眾業員:1報導要陳述真實事實;2評論客觀、理性和公平。報導真實的事實不僅僅是新聞出版的原則,更是底線。評論雖然屬於筆者判斷,基於事實原貌方能客觀理性。

嫌犯的文章直接針對澳門某團體,其形容該團體為「擁有包括中國澳門、中國香港和中國內地在內的區域的全部三個葡僑委員會委員名額的澳門某團體。」周官指,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一部分讀者讀完文章後立即明白三個葡僑委員會委員名額為本案三名輔助人,而該團體為「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然而,即使一般普通讀者透過理性判斷亦應明白,雖然一個團體的活動是由人來決策和實行的,但是,不能簡單籠統地將一個團體的行為等同於其負責人的行為,也不能等同於其部分成員的行為。普通讀者透過理性判斷,即使文章中包含負面指責評價,亦不會直接認為社團的行為即為其負責人或成員的行為。

最後,周官指出,合議庭現裁定重要起訴事實未獲證明屬實、起訴罪名不成立,判決嫌犯林昶被控告之三項罪名(加重誹謗罪)均不成立;合議庭現裁定民事賠償請求之重要事實未獲證明屬實、訴訟理由不成立,並決定駁回三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民事事宜的訴訟費用由三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負擔,嫌犯無訴訟費用負擔,並對嫌犯所實施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林昶社長在接受傳媒記者受訪時表示,澳門特區是法治社會,是用法律來運行的,是次判決證明澳門特區有法治。

林昶稱,該案涉及新聞自由,明白新聞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在該案中其並無踩底線,文章不是指三名輔助人,但就被三人所告,直言是「莫名其妙」!他認為,在法律的基礎上,法官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作出了公正公平的判決,亦捍衛了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