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業務法擬增註銷准照條文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法案建議,當租約屆滿後,業主可向發牌實體(旅遊局或市政署)提出註銷經營准照,相信有助解決“租霸”問題。

主席陳澤武表示,現時部分餐飲場所雖已租約屆滿及停業,但經營者仍持有場所的“飲食准照”,在缺乏申請註銷准照的機制下,業主無法把場所轉租他人,亦衍生“租霸”藉機與業主及新經營者“講數”等問題。

法案建議增加註銷准照條文,當業主及經營者的租約屆滿後,業主可向旅遊局申請並提供場所失效憑證,同時經營者若在20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反駁,則旅遊局可註銷經營者的“飲食准照”,業主可把店舖再轉租他人。

倘雙方正處訴訟階段,則旅遊局會暫停註銷程序,直至准照滿1年後則不再續期。有委員認為,要業主等1年無得收舖及收租,時間過長,旅遊局稱將研究縮短。此外,法案第121條建議,由市政署發牌的餐飲場所,亦同樣會引入“註銷准照”的做法。即全澳的餐飲場所日後均會有“註銷准照”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