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修訂《刑法》違「憲」觸法

蔡英文在內外夾攻——內有賴清德「突襲」,外有國民黨韓國瑜、郭台銘狙擊,可能會扼殺其強烈的爭取連任的願望的險惡態勢下,重新祭起其在年初「辣台妹撿到槍」的伎倆,又再惡化兩岸氣氛,升高緊張氛圍,以圖「火中取栗」,達成贏得民進黨初選之目的。最近推出一連串的倒行逆施舉措,包括制定「馬英九吳敦義條款」,將兩人的登陸管制期再延長三年,讓馬英九無法再次實現「習馬會」,吳敦義也將難以率隊出席「國共論壇」等。前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更是把港澳地區也「拖下水」。而且,據說還將會有更「辣」的在後頭,包括對港澳傳媒人入境台灣實施嚴厲的限制等。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一百一十五之一條,將中國大陸及港澳等「境外敵對勢力」直接適用於《刑法》的「外患罪」章,亦即將「共諜」直接以「外患罪」治罪,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此外,《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也在此次修法中加以調整,強調「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若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足以損害「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提出修法提案的民進黨籍「立委」王定宇聲稱,台灣地區的「憲法」將中國大陸視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或「敵國」,因而過往涉大陸間諜案僅能以《國家安全法》的「泄漏國防機密罪」處理,最高處五年監禁,無法以《刑法》的「外患罪」處理。因此,他自二零一六年起,就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納入「敵人」之列,並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前日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等,納入現行《刑法》的「外患罪」規範。同時通過修定《國家機密保護法》,將泄漏或交付「國家機密者,由處最高七年監禁提高到十年監禁,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者,由最高處五年監禁提高到最高處七年監禁,而涉及絕對機密者,最重加刑二分之一。王定宇說,此次通過的修定條文,明訂中國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刑法》的「外患罪」章,是有效地將「共諜」納入的方法,這樣比用敵人定義更簡單、清楚,這是數十年來難得的一步,將「共諜」列入外患罪章,等同「敵國」。

這就徹底暴露了本是外省人後代的「台獨」分子的分裂國土的險惡用心,假借「防範滲透」之名,將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視為「外國」,行「一邊一國」亦即「台獨」之實。實際上,這個修法提案及修法實踐,有三大謬論之處。其一、違反台灣當局的「憲法」。實際上,台灣當局的「憲法」是「一中憲法」,這是連曾任民進黨主席和「行政院長」的謝長廷也確認了的。按照台灣當局的「憲法」,「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中國大陸以至是蒙古共和國,因而在標準版的「中華民國地圖」,中國呈現「秋海棠」形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剔除外蒙古的「公雞」形狀,是有所區別的,惟其如此,才凸顯了「一個中國」原則。而且其「首都」也是在南京。

實際上,而《中華民國憲法》無論是其「本文」還是「增修條文」,都是揭櫫一個中國大旗的。其「本文」明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並對「國大代表」、「立委」產生辦法的規定,是在包括蒙古、西藏在內的全中國領域中選舉產生。即使是因應台灣地區現實情況而制定的「增修條文」,「總統」、「國大代表」(後來廢除)、「立委」選舉只限於行政管理權力所及的台澎金馬,但仍將「國家統一」明定為終極目標。依據此精神而制定的《國家統一綱領》,及「國統會」頒布的《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都是確立一個中國的原則,而中國的疆域及於包括大陸地區在內的整個中國。即使是被台灣方面解讀為「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也是按照此涵義演繹。

而台灣地區《刑法》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分別規範處罰「內亂罪」及「外患罪」,前者是針對島內的「叛國」行為(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方式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並以強暴、脅迫或暴動等方式著手實行);後者則是針對勾結外國的「叛國」行為,包括「通謀」(又可分為「通謀開戰」及「通謀喪失領域)、「直接反抗本國」、「助敵」、「洩漏國防秘密」及「其他違背國民義務等之外患罪」(如私與外國訂約、處理對外事務違背委任及毀滅「國書」等。因此,即使是要防範大陸及港澳地區的「滲透活動」,也應納入「內亂罪」,而非「外患罪」的範圍,這顯然是指大陸及港、澳地區並非「我國」的「領土」,而是「外國的領土」,嚴重違反「憲法」的規定及「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以及「最高法院」歷來的判決,顯然是「違憲」,而且是「下位法抵觸上位法」。

其二、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對海峽兩岸定位的規定。《兩岸關係條例》是台灣當局在國家統一前為規範自由地區(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國大陸)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因而其條例名稱的「大陸地區」定位為「自由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大陸地區人民」則明定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而港澳地區事務另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不適用該條例。

而該《刑法》修正案將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視為「外國」,這是蔡英文草擬的「特殊兩國論」,及陳水扁叫囂的「台灣中國,一邊一國」的翻版,更是蔡英文念茲在茲的《台灣前途決議文》的借屍還魂。

其三、抵觸由蔡英文起草的《港澳關係條例》。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業,為因應香港、澳門即將分別回歸,當時的李登輝政權認為,香港、澳門雖然即將結束外國人的管治,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但基於歷史和現實的需要,並跟隨美國頒佈《美國--香港政策法》,將香港視為有別於中國大陸的「第三地」(按:《美國--澳門政策法》是在澳門回歸後才頒佈),因而也把香港、澳門視為有別於中國大陸的「第三地」,以此來保留在兩岸統一前的一個重要聯絡窗口。因此,《港澳關係條例》比《兩岸關係條例》的各項規定也就寬鬆得多,比如,港澳居民入境台灣,及在台灣工作,就比大陸居民享有較大的寬鬆度。甚至在兩岸實現直航之前,允許中資過半的「澳門航空公司」,可以執行「一機到底」的間接直航,並直接飛進台灣,還允許持中國大陸護照的「澳航」機組人員入境休息,並在台灣境內開設辦事處等。

然而,該《刑法》修正案不但將中國大陸視為「外國」,而且也把本應更為寬鬆的港澳地區,也當作是「外國」,就完全抹殺了港澳地區也是「國土」,及發揮「第三地」作用的事實。

蔡政府的「港澳大陸化」,早已有跡象。其中最明顯的,是在裁撤「蒙藏委員會」後,將其部分業務劃歸陸委會。本來,馬政府的規劃,是在陸委會內另設「蒙藏處」,但蔡政府卻是將之劃歸港澳處,改稱為「港澳蒙藏處」,亦即是將受《兩岸關係條列》規範的蒙藏事務,與受《港澳關係條例》規範的港澳事務,合併處理,等於是將屬於大陸事務的蒙藏業務,混合在屬於港澳事務的港澳處內,嚴重貶損港澳處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