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嬰兒到小孩再到成年,子女的成長都要經歷一段漫長時間,在過程中父母的關愛和照顧都是非常重要。除了受傳統倫理道德所影響,在本澳法律層面上亦有明確規定。
《民法典》中有關於“親權”的規定,父母雙方由生下子女那一刻開始,便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親權的內容主要可分為“人身”和“財產”兩方面:人身方面,父母應促進子女在身體、智力及道德上的發展,供給子女生活所需以至供書教學等。財產方面,由於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所以須由父母代為管理。
親權“有始亦有終”,當子女年滿十八歲成年時,親權便會終止。另外有關結婚方面,在澳門年滿十八歲後便可自行決定婚姻大事,無需家長同意,但年滿十六歲的子女,在父母同意下亦可結婚,這時親權亦會解除。
結婚之後所誕下的子女,當然要由父母兩人一起照顧。不過當夫妻雙方因感情破裂而需要離婚,這時子女又應由那一方去扶養呢?假如父母雙方在離婚時,能夠和平地協商,可在子女的歸屬(即誰能行使親權,可以是其中一方行使或共同行使)、子女應受的扶養(例如每月應支付子女多少生活費)等方面用協議的方式確定,並經法院認可。有關協議必須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依歸,所以若法院認為協議不符合子女的利益,亦可拒絕認可。
有關親權方面的其他內容,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32條至第1734條,第1739條、第1756條以及第176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