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日前重審反對派人士鄭明軒涉非法集會的案件。據報導,法官張穎彤再次裁定鄭明軒一項「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罪成,因不涉暴力、維持時間不長、目的為了表達訴求等,科處澳門幣二萬四千元罰金,較原判的減少三千六百元。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罔顧法紀,並指今次審理雖然是非以「加重違令罪」論處,但法庭已認定被告有違反警方命令,儘管被告的行為不法程度低,但基於被告不認罪,罪過程度較高,因而仍然判決其「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立,但鑑於被告家庭人口負擔增加,因而酌情減輕罰款數額。鄭明軒在離開法院時表明將繼續上訴。
鄭明軒及同案另一被告、議員蘇嘉豪原被檢察院控告一項「加重違令罪」,但去年五月初院改判一項「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罪成,蘇嘉豪基於尋求重新履行議員職務而決定不上訴,鄭明軒則繼續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早前裁定當中存在「刑法定性之變更」,初院卻未給予被告辯護機會,違反《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故發回初院重審。
從宏觀的為「一國兩制」及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創造穩定安全的大環境,及相應於香港特區司法機關對參與「佔中」、「旺暴」的被告判處罪名成立的情況,及微觀的鄭明軒所涉案情看,他這次倘是再向中級法院上訴,被中級法院駁回,亦即維持初級法院的判罪的可能性將會較高。即使是中級法院在量刑方面,或會再次酌情減輕罰款數額,這方面的「得」,完全蓋銷不了律師費的「失」(倘律師是免收費又當別論),反而更糟。當然,鄭明軒倘是為爭「一啖氣」,而非「志在幾個銅板」,又是另一回事。
這是因為,中級法院將此案發回初級法院重審,並非是認定初級法院對該案的「實體正義」出錯,而是在「程序正義」部份出現瑕疵,但也沒有「錯得晒」。這正如筆者曾經評議過的那樣,中級法院的判詞,是指原審法院作出了「刑法定性之(實際)變更」,雖然將檢察院起訴較為嚴重的「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量刑較輕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但卻並未給予被告就這項變更行使辯護權的機會,違反了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該法典第三百六十條B項規定之「無效」,而並非是指初級法院所裁定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無效」。因此,當時某些人所謂的「清白」之說,及「翻案」之議,均屬不經之談。而初級法院的堅持原判的罪名,只不過是鑑於被告的家庭負擔增加,而在量刑時酌情予以減輕罰款。這是「法中情」,體現了人道主義。但鄭明軒卻沒有領情,還要繼續上訴,雖然這是行使基本人權,但看來他要爭取「翻案」獲得「清白的機率並不高。
實際上,從中級法院的判詞看,初級法院只是在「程序正義」層面有失誤,並不等於在「實體正義」層面的裁決出錯。因此,中級法院沒有直接對該上訴案的本身作出裁決,而只是發回給中級法院重審。筆者當時就分享認為,只要初級法院矯正程序,知會被告方已經變更檢察院所起訴的罪名,並給予被告充分的時間進行辯護準備,在案件的事實部分應該是沒有得「拗」的。因此估計,初級法院在重審該案時,作出程序方面的矯正之後,可能仍然堅持對「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的實體部分的認定。當然,如果辯護律師能夠提出充足的理由,但不排除在量刑方面會有鬆動。而中級法院對該上訴案的判決,則折射了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在堅持司法正義及公正方面更趨嚴謹,依法審判,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因為被告具有特殊政治背景就予以特別的對待,因而法治形象更為鮮明。
雖然初級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更改檢察院對被告的罪名訴求,確實是存在著「程序正義」方面的失誤,但正是初級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刑法定性之(實際)變更」,而折射了初級法院是就法用法,實事求是,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不受政治背景的干擾,何況該項變更,對被告有利。因為初級法院在審理該案時,將檢察院對被告量刑起點較高的「加重違令罪」罪名訴求,改為量刑起點較低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罪名,就已經是對被告的輕判。
實際上,如果是初級法院接納檢察院「加重違令罪」的求刑訴求,被告可能會判刑三十日以上,而不是現在的「非法集會及示威罪」僅是罰款而已。而且其主要被告蘇嘉豪就將會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喪失其議員資格。因此,初級法院的輕判,使得蘇嘉豪可以避免被褫奪議員資格。也正因為如此,蘇嘉豪為了盡快恢復行使議員的各項權利,而放棄了上訴。由此可見,就連蘇嘉豪也已知到,即使上訴,也不可能會得到比此判決更「著數」的判決。還是珍惜八千多選民的托負,回到議場為好。關於罰款,就當作是「交學費」吧。實際上,自此之後,蘇嘉豪也學「乖」了,較少「衝動出軌」的動作,從事的反對派活動也是以法律允許的方式,如遞信請願等方式適度地進行。
港澳地區有一句流行語,曰:「出得來行,總是要還的」。當初得意忘形,仿效台灣地區民進黨和香港激進人士的「街頭鬥爭」方式,擾亂社會秩序,已經超越了法律容許的範疇。因而特區政府警務部門和司法機關,有必要運用司法武器,維護社會治安,匡正社會風氣。
澳門某些政治反對派團體和人士,之所以會天真地認為觸犯法律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除了是受到台港暴力抗爭事件的感染鼓舞外,還因為受到時任檢察院長的何超明的包庇縱容。當時他們所進行的各種踩踏法律紅線的抗爭活動,甚至是在國家領導人訪澳期間帶威脅性的所作所為,警方在將之移送到檢察院後,卻被以「歸檔」處理。每次均是如此,當然會「養大」這些人的「膽量」。在何超明所涉貪賄案被揭發後,法院審理的案情顯示,何超明違反相關規定,私下將檢察院的裝修工程判給反對派團體的一位負責人經營的公司,據說其中一部份利潤是支助其所屬的反對派團體作活動經費。
反對派不斷地攻訐何厚鏵、崔世安兩位行政長官「黑籍作業」、「利益輸送」。何超明也以「反貪英雄」來打扮自己。但實際上,何超明與這部分反對派團體及人士才真正的是「黑箱作業」、「利益輸送」,而且這個「利益」已經超越了商業的範疇,達到政治的層次。商業範疇的利益輸送固然可惡,而在商業的範疇上再加上政治層次,就更是罪惡深重了,讓政治反對派團體的反對行為的「正當性」,當堂崩潰。
其實,「維基解密」早就揭發,澳門所有反對派人士都向美國駐港澳總領事楊甦棣異口同聲地表示,何超明是他們心目中的最佳特首人選。後來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果然反對派都傾巢而出地支持何超明。曾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的魯平就指出,這反而害了何超明,擔心他會被反對派所「綁架」,更不放心他出任行政長官。
五月七日至八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公安工作會議,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規格的公安工作會議。習近平主席在會議上的重要講話,指出必須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安全穩定的政治社會環境。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在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安全方面,也是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