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公務員紀律監察機制

《澳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賦予澳門特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有一項是「就公共利益進行辯論」。公共利益問題涉及到澳門廣大居民的利益,立法會作為合議機關,不僅代表和反映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同時也關注社會公共利益問題。具有一定代表機關性質的立法會對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有利於充分反映澳門的居民的意願,使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因此,通過對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提出問題,喚起政府和社會各階層的注意,探討解決問題的思路,可以在政府施政和群眾利益之間、各種不同利益訴求的群體之間,取得最大的公約數,從而不斷推動社會各領域的事業向前發展,更有利於維護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利益的治理澳門基本宗旨。

可以說,按照《澳門基本法》的政制設計,辯論權與質詢權、調查權一道,組成立法會所行使的監督權。辯論權是議員與政府共同討論公共政策的制定,通過辯論,監督政府的政策制定。辯論可以要求政府制定一項政策,也可以對政府擬議或制定的政策進行討論。因而《立法會議事規則》就為「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程序」的內容和程序作出了規定。

澳門存在不少社會關注的公共政策是可以辯論的,並應該形成一種辯論文化。但在回歸後的一段長時間內,無論是反對派議員提出的辯論建議案,還是由建制派議員提出的辯論建議案,均被以多數票反對而遭到否決。這引發部份人不滿,認為立法會未能全面行使《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職權;而且也往往授人以柄,成為要求立法會議員結構增加民選成份,衝擊《澳門基本法》及其「附件二」規定的一個重要籍口。

近年來,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們開了竅,在偶然「放開口子」不再否決議員提出的辯論建議案,並也積極參與辯論之後,感到辯論是個「好東西」,正反面的訴求可以經過辯論而判別真偽,倘是運用及引導得當,就可成為政府解釋及宣導公共政策的最佳場所,避免某些似是而非的民粹式言論橫行澳門並佔領輿論高地。因此,前日立法會辯論的三個議題中,就有兩個是由建制派議員提出的議題。

立法會前日辯論的三個議題的內容,都集中在有關公務員廉政建設方面,包括提出政府應設立專責紀律委員會,加強和完善公務人員的相關監督機制,及提升有關公職人員貪瀆違紀等罪行的刑罰等。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表示,政府對設立專責紀律委員會的建議持開放態度,但設專責紀律委員會有優點亦有缺點需要分析利弊。她又指出,現行數據未能支持加重公務犯罪刑罰,特區政府將從制度建設和宣傳教育著手,減少公務員職務犯罪。

特區政府對設立專責紀律委員會等建議,是既積極又慎重的。因為設立專責的紀律委員會,以加強和完善公務人員的相關監督機制加強對加強對主要官員、領導和主管人員的監管和規範,是有利於特區政府的廉政建設的。尤其是在回歸後,經過將近二十年的努力建設,對回歸前的兩大尖銳矛盾,治安惡劣及經濟惡化,都已經整治得很好,基本上獲得完美解決。而公務員廉政建設及作風建設,就從原來的次要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我們不能否定,廣大公務員在回歸後充分發揮當家作主的精神,積極工作,服務市民。但就精神狀態而言,不少公務員仍然停留在「打好呢份工」的層次,甚至是「為稻粱謀」,滿足於「小確幸」,因而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不做不錯,少做少錯,而未能昇華到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譜寫華章的境界。而且更重要的是,個別公務員的違紀現象頗為普遍及嚴重,雖然不是什麼「大奸大惡」,但也有違職業道德及社會道德,若未能及時予以揭發遏止,長期下去就會發生「從量變到質變」的惡化,走向觸犯刑法。

這就提醒中央政府和廣大「澳人」,現在澳門特區的最大的矛盾,是「吏治」。眼看到「五十年不變」即將過了五分之二,開始踏入關鍵的「中程階段」;這與內地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偉大民族復興「中國夢」也進入關鍵期,基本同步。而內地各級公務員在習近平主席「十九大」報告「堅持說實話、謀實事、出實招、求實效,把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有機結合起來,勇於攻堅克難,以釘釘子精神做實做細做好各項工作。增強駕馭風險本領,健全各方面風險防控機制,善於處理各種複雜矛盾,勇於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艱難險阻,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及「強化不敢腐的震懾,紮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通過不懈努力換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精神的鼓舞及指引下,邁開更堅定的步伐,「捋起袖子加油幹」。澳門如果不急起直追,就將會在已經落後於內地的情況下,進一步拉開差距的剪刀差。因此,在思考新一任行政長官的條件時,除了中央確定的四個標準之外,也適宜將具有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能力包括在內。這是澳門特區政權建設、特區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及品質的需要,必須有能力,有決心,有擔當地整理好澳門公務員隊伍,不單止是廉政教育,而且還有工作作風,將一大批「有知識、有幹勁、有魄力、懂專業、銳意改革」的人才發掘出來並賦予重任。

但是否透過建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方式來搭建相關機制架構,就有慎重考慮的餘地。陳海帆司長的回應是,設立專責紀律委員會有優點亦有缺點,好處可將紀律程序集中處理,但新設委員需要招聘專職人員,更要考慮有關人員屬公務員抑或獨立人員性質,因此需要分析利弊。其實,這還牽涉到「一國兩制」的不同政治制度的問題。實際上,在國家層面,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是有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之設。即使是在也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我國台灣地區,兩大政黨都設有類似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機構,在中國國民黨是廉能委員會,在民進黨是廉政委員會。但基於「當政分開」的原則,給予懲治對象的最高處分,是開除黨籍而已。無權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更無權代替司法機關作出刑事處分。中共「十九大」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而由於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的原因,似是並不適用於澳門。

而且,按照基本法的政制設計,澳門特區已經設有廉政公署,其職能不但是反貪倡廉,而且也是偵查行政違法,包括公務員的公職紀律調查。雖然不具懲治權,卻具刑事偵查權。如果再設一個紀律檢查委員會,會否在客觀上造成「不信任」廉政公署的效果?就值得思考。

當然,可以從兩方面入手,處理此問題。一是修訂廉政公署的組織法律,給予其偵查行政違法方面更強大功能;二是將廉政公署的偵查行政違法方面的職能剝離出來,另行設立直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人員紀律委員會,統一處理公職人員的違紀事件及統一科罰準則。而在前者,並不涉及碰觸基本法規定;後者可能就涉及到基本法的政制設計了,而且也有將該方面的職能,從基本法的高度下降到澳門特區法律的層面的問題。

因此,既要參考各地的先進經驗,也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尤其是「一國兩制」的政治體制,及葡式公共行政的背景,以及澳門並沒有政黨政治的現實狀況等,而不宜「照抄照搬」。就像當年的毛澤東,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原理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