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司機未能認定 中院:撤銷禁止入境

【本報訊】一名內地居民涉嫌在澳駕駛時被警員查獲,被勞工事務局認定在澳從事非法司機,判罰5,000元,治安警根據通報禁止其入境3年。該內地居民不服,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判定,未能認定上訴人在澳非法工作,裁定撤銷禁止其入境的措施。

上訴人持有中國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2014年駕車在氹仔蓮花路被警員查獲。勞工事務局經調查後認定其在本澳從事非法工作(擔任司機及送貨),科處5,000澳門元罰款,並將結果通報治安警察局。基於這一事實,治安警察局長決定禁止上訴人再進入本澳,為期3年。

上訴人不服,向保安司司長提出訴願,被保安司司長駁回。上訴人遂針對保安司司長批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中院合議庭指出,當局禁止上訴人入境措施的原因是其未經許可在澳門工作,質疑上述決定需要釐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刑事起訴法庭在處理涉嫌非法僱用上訴人的刑事案件中,由於未直接證實嫌犯僱主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而未對相關嫌犯提出起訴。

另外,根據證據顯示,上訴人是由內地珠海市一家公司聘用為送貨司機往來澳門及內地,上訴人在珠海的社保供款亦由該公司支付。雖然他可能擁有兩個僱主實體(即上訴人在內地及澳門均受聘工作),然而,沒有實質資料顯示存在上述情況。此外,未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在澳門接受工作指示、協議及收取報酬。因此,未能證實上訴人未經許可下在澳門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