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宜搶在行政長官選舉前拆卸「炸彈」

半年之前,崔世安向立法會作其兩任共十年行政長官任內的最後一份「施政報告」(按,崔世安本來在今年十一月還將會前往立法會,但只能是作二零一九年度的「政府工作總結」,留待新一任行政長官在翌年三月時向立法會作二零二零年度的「施政報告」)。對於爭論激烈的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所導致的後遺問題,他表示已將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卷宗送交廉政公署進行綜合分析,對完善土地批給的監督和管理提出整體方案和建議。而在隨後的記者答問會上,崔世安針對媒體提出的提問回應說,他並非「交波」給廉署,他是負責下達指示給政府的團隊。他並指出,聽到社會對新《土地法》有很多意見,關於二十五年期滿的土地可以通過行政程序收回,廉署負責研究相關訴訟個案有否涉及行政違法。相關做法主要目的是:一、希望體現社會公平,透過廉政公署將每個個案重新檢查和檢視,以檢視其在整個行政程序當中有無不符合行政程序,到底過程中有否做得不適合的地方;二、透過獨立調查,檢視行政行為方面政府有否不公平的地方,廉署會提出意見供政府處理和改善,這是他收到很多意見之後作出的決定。他強調,作為負責任的政府,一定會負起責任。崔世安還表示,由廉政專員檢視《土地法》的執行個案,檢視和回顧整個行政程序,並向行政長官報告。現在未涉及任何修法行為,只是將所有個案重新檢視。

現在,半年時間過去了,卻是「泥牛入海無消息」,未見廉政公署公佈相關的調查結果及提出供政府處理和改善的建議。如果按照二零一五年同樣是由特區政府送交的就十六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決策過程的調查報告,在半年內就拿出成果的經驗,今次的效率就顯得不那麼理想了。

而且與四年前相比,今次還面臨著一個時間性極為急迫的情況。實際上,在四年前,行政長官崔世安是針對有人質疑十六幅土地不被宣告批給失效的正當性,而將之送交廉政公署調查的,雖然具有必要性,因為在此十六幅土地中,有一幅涉及崔世安的家族,因而為澄清「瓜田李下」之嫌,要由獨立機構進行調查,以確定行政長官是否存在所謂「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問題。但並未顯得急迫性,而廉政公署能夠爭速度、搶時間地在半年內完成調查,指出並未發現行政當局有關不宣告十六幅地批給失效的決定違反現行法律,而且還肯定行政長官享有自由裁量權,還特地指出,那幅被影射「與崔世安家族有關」的土地,其臨時批給效期是二零三一年一月十七日,距離可被宣布失效的二十五年還有十六年!這就還了行政部門尤其是行政長官崔世安本來的一個清白。

現在的情況是,卻不但是具有必要性,而且更具有急迫性。因為這不但是關係到,崔世安在卸任行政長官時,不宜以「擊鼓傳花」的方式,將「燙手山芋」推卸給其接任人的行政倫理問題,更關係到,新一任行政長官的選舉,能否按照中央的要求,順利健康地進行的問題。因為在行政長官選舉的過程中,對如何處理新《土地法》的問題,可能會成為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論焦點,而「海一居」的苦主們也將會前往候選人發表政見的現場「訴苦」。如果廉政公署未能在此之前拆卸這個「炸彈」,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的過程,可能會偏離中央的要求。

這還是屬於宏觀上的,還有屬於微觀方面的麻煩更棘手。因為到目前為止,只有一人初步宣布參選新一任行政長官,而許多「澳人」都猜測,中央可能會擔心倘是有兩名或多名候選人參選,參選人將會採取互相攻擊,猛拋對手「黑材料」的負面選舉策略,導致建制派大分裂的情況,而傾向於「等額選舉」。而這位已經初步宣布參選者,卻因為其曾經有關新《土地法》的言行,遭到部分選委會委員的高度不諒解,甚至認為是導致「困結難解」的關鍵原因之一,因而在只有一位候選人,心中的不滿情緒難以紓解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會像當年的高天賜那樣,拒絕投票或投下白票(如有兩名或以上候選人,這部分選票將會流向另外的候選人)。這就將會形成極為尷尬的現象,而且也不利於這位新任行政長官建立足夠的管治權威。

因此,廉政公署倘能搶在行政長官選舉前拆卸這顆「炸彈」,使得新《土地法》不盡完善條文的弊病得到妥善解決,紓解已經篤定當選為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不歸責的土地承批人及「海一居」苦主們之困,就將能將上述的尷尬情景消弭在投票選舉之前,使得行政長官選舉能夠按照中央的要求,在「理性、健康、富有建設性」的情況下進行,長遠形成高度文明的選舉文化,並選出愛國愛澳、有管治能力、中央信任、澳人擁護的行政長官。而廉政公署「責任人」及時的「拆彈」正面作為,也將被當選為侯任行政長官者看好,有利於其繼續獲得提名,甚至是「更上層樓」。

實際上,現任行政長官崔世安不是採取啟動修訂新《土地法》,而是將所有被宣布批給失效的土地個案交由廉政公署調查,以確定相關訴訟個案有否涉及不符合行政程序,再根據新《土地法》有關「公共利益」的規定,採取「行政救濟」的措施,是一個既不用「修法」,也能妥善解決問題,符合各方最大公約數的唯一辦法。而在整個過程中,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就將發揮極為關鍵的作用。

特區政府不打算作「修法」處理,是基於以下兩個現實原因。其一,所有符合新《土地法》宣布批給失效條件的土地,都是在回歸前批出的,與特區政府完全無關。而回歸後批出的土地,則已經不是完成利於,不存在「收回」的問題。甚至在崔世安任內,並沒有批出任何一幅商業用地。也就是說,所有逾期土地,不管承批人是否歸責,都已經收回。因而「修法」的意義不大。

其二,退一步,即使是要「修法」,而且是在崔世安卸任行政長官之前完成「修法」,存在著極大的困難。因為倘是採取平常程序,將會排期一段時間,過了崔世安的任期,意義不大;倘是採取緊急程序,則不夠票數獲得通過——在此前爭論中反對「修法」的反對派議員自不待說,連建制派中的基層議員,商界中的「橫琴利益」議員,都將會維護自己的「成果」及「面子」而投下反對票,亦即特區政府提請的法案被否決,等於是在崔世安卸任前遭到「打臉」,「臨天光賴泡尿」,從而未能實現「平安降落」。

因此,採用「遇到紅燈繞道走」的辦法,才能妥善解決問題。就是按照崔世安所說,根據廉政公署的調查結果,凡是屬於特區政府不歸責,亦即確實是存在著承批人「囤積土地」的,一概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及司法機關的訴訟判決,堅決收回。這是符合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的。

但還有小部份是由於政府不作為而未能完成土地利用,亦即承批人不歸責的土地,如南灣湖CD區,石排灣蝴蝶谷,及「海一居」所在土地等,也就是幾個個案而已,只佔所有個案的極小部分,在廉政公署證實是在整個行政程序當中有不符合行政程序之後,就按《土地法》的規定,以「公共利益」為由,進行重新批給,並按照現時市場價徵收溢價金,但承批人已經投下的建設資金,則作適當扣除。也就是說,重新批給的土地,與原來的批給合約不存在任何關係,而是新批給,臨時批給期也重新以二十五年計算。

廉政公署既然在四年前「急迫性」並不凸顯的情況下,都能在半年內排除萬難,作出公信力較強的調查報告;那麼,現在「急迫性」極強,而且也有了四年前調查報告的基礎,相信更應及時提出調查報告了。如果能能夠為特區政府拆掉這個「炸彈」,尤其是協助已經初步宣布參選行政長官者「解套」,相信在侯任的新一任行政長官在「組閣」過程中,就能收到「加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