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輕軌乘客違規 三常會建議分輕重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討論《輕軌交通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新文本建議輕軌乘客違規情況劃一罰款一萬元,委員會認為不同行為對輕軌行車系統造成影響的嚴重性不一,建議分輕重處罰。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昨日會後表示,上周已與政府代表完成三輪討論,雙方顧問團將作技術交流分析並訂定最終文本,但期間委員會對文本的罰則存在爭議,故再開會討論。

黃顯輝稱,工作文本中羅列七項行政違法情況,劃一罰款一萬元,其中包括:一,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二,未經准許打開輕軌車門、月台幕門或付費區入口閘門,又或以任何方式阻礙其正常運作;三,無正當理由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四,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派發或張貼海報、小冊子或其他刊物;五,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從事任何有報酬或盈利目的的活動;六,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籌款、收集簽名或調查;七,攜帶動物進入付款區或輕軌,但導盲犬除外。

委員會認為七種行為對輕軌行車系統造成影響的嚴重性不一,建議可歸類影響較為嚴重的一至三項行為,劃一作較重的罰款,四至六項影響較輕微的行為則劃一作較少的金額處罰,而第七項行為的嚴重性介乎於兩者之間,其罰金亦應相應調整至兩者之間,又強調委員沒有作出具體金額建議。

新法案文本又建議,若違反通報意外或事故強制性、違反提供調查資料及證據等,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改為劃一罰款 10萬元。黃顯輝稱,委員會認為自然人有別於法人,建議維持原文本規定,法人違規罰款為自然人的雙倍。

有傳媒問及“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的罰款條例中,當局會否明晰“物品”定義。黃顯輝指,政府於早前的會議中已表明立場,“物品”將定義為任何物件,因行車區域是嚴格要求安全的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