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議員蘇嘉豪提案修改《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法案,加入有關工會權利及罷工權利的原則性條款。有關動議昨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上進行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最後以8票贊成、17票反對、3票棄權遭到否決。
蘇嘉豪指,在《基本法》中已明文保障澳門居民享有組織及參與工會、自由罷工的權利。同樣適用於特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以及國際勞工組織第87號《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利公約》及第98號《組織權利和集體談判權利原則的實施公約》都分別保障了工會權利。因此,本澳有憲制責任和國際義務,透過立法賦予工會明確的法定地位,有條件及有必要在原則上以法律表明保障居民的工會權利和罷工權利,並以綱要形式確立其重要性。
其中有份投反對票的立法議員黃潔貞、宋碧琪、投棄權票的立法議員何潤生分別發表決聲明指,原則性支持提案人建議,但《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本身是綱要性指導法案,無具體執行性;促請政府應儘快制定和落實《工會法》,有效保障打工仔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