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外僱法只增一條文 諸多細節待政府解釋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下午首次細則性討論“外僱法”修訂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整個法案雖只增加一項條文,規範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區分他們入境澳門的目的是工作而非旅遊,但委員會認為有不少細節須待政府解釋及交待。

黃顯輝會後介紹,修法只是在第四條第2款增加條文“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但續期的情況除外。” 雖然看似簡單,實則牽涉很多細則的配合。他舉例稱,按照現行“外僱法”,僱主直接或透過職介所聘用外僱時,首先要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再持資料向治安警出入境及逗留事務廳申請逗留許可(藍咭)。若修法後的入境憑證應是透過僱主或職介所申請,抑或外僱自行申請,法案內未有列明。

根據8/2010行政法規,存在臨時逗留許可制度,委員會關注法案的入境憑證與逗留許可、臨時逗留許可之間的關係,以及是否外僱一旦進入澳門激活入境憑證便產生勞動關係,因為勞動關係一經成立,假若終止時,僱主就有義務及責任支付外僱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

另外,委員關注法案提及“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的“以外地區”是外僱原居地還是由不同地方入境。有委員認為必須由原居地入境,而非其他地方入境。同時,除修改“外僱法”增加上述條文外,政府會否一併修改其他出入境法例、“外僱法”的施行細則以及修法時間表等問題,都待政府代表列席解釋。

黃顯輝稱,三常會及法律顧問團製作問題清單後將交予政府,並約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一一交待。又表示會儘量爭取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完結前完成法案討論並簽署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