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5日凌晨,載著楊秀珠的AA263次航班順利從美國起飛。
聽到這個消息,在中紀委的一個辦公區內,很多人輕籲了一口氣,擊掌相慶。在他們辦公室的牆上,掛著「天網」宣傳牌,仿佛是他們頭頂懸著的巨大時鐘。
這裏是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簡稱「中央追逃辦」)。
從2014年以來,他們的精神就一直處於緊繃的狀態。其日常工作的三分之一時間,都用來做與楊秀珠有關的事,打電話、開會、磋商。對他們而言,等待過程中的很多不確定性因素,讓這一過程非常煎熬。
中央追逃辦成立於2014年6月,由中央紀委、最高法、最高檢、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人民銀行等八個成員單位組成。具體的工作,由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承擔。
成立
2005年,新西蘭,聚德軒。
劉陽低調地坐在角落裏,對正在進行的政治募捐已經習以為常。他穿著筆挺的西裝,面色從容,領帶嚴絲合縫地貼著襯衫。
劉陽是聚德軒的主人。在《新西蘭先驅報》的報道中,劉陽被描述為一個富有、紳士、對參與政治運動滿懷熱情的中國富商。他在新西蘭當地頗有名望,行事高調。
劉陽先後購下位於奧克蘭市中心大都市酒店頂層的一半房產,價值240萬新元(約1080萬人民幣)。法拉利、保時捷、賓利和寶馬,是他出行的常用標配。他曾連續豪賭15個小時,一次下注額就高達10萬新元(約合45萬人民幣)。他與新西蘭政府高層也過往甚密。
在2005年新西蘭大選前,劉陽曾分別向工黨和國家黨的候選人捐助5000新元(約2.3萬人民幣)。他的餐館聚德軒,常被議員們用作募捐的場所,工黨候選人霍建強、國家黨的黃徐毓芳及行動黨的王小選,都是這裏的常客。
2008年,在黃徐毓芳等三名國會議員的書面支持下,劉陽獲準入籍新西蘭。然而,該國審計總長公署2013年發表報告,批評時任移民副部長瓊斯批準閆永明(劉陽在新西蘭的另一個名字)成為公民。該報告稱,該移民部副部長批準閆永明入籍新西蘭,是一個「草率」的決定。
新西蘭內政部也一直在調查劉陽使用過的不同姓名,包括Bill Liu和William Yan。而中國人更熟悉他的另一個名字——閆永明,他也被稱為「中國偉哥之父」。
2001年,閆永明辭去通化金馬藥業集團董事長一職,後攜鉅款逃至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2002年4月,吉林省公安廳對閆永明以涉嫌職務侵佔罪進行立案。
2013年,新西蘭向中國反映閆永明案的情況,引起中方重視。據新西蘭媒體報道,共有三位新西蘭部長捲入了閆永明移民欺詐案。
事實上,閆永明事件是中央追逃辦成立的一個引子。
從大的背景來說,中共十八大以來不斷加強的反腐敗力度,使得負責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專門機構的成立,勢在必行。
2014年伊始,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多次在講話中強調,反腐敗工作,治標的同時也要治本,並表示「要加大治本的力度」。反腐專家李永忠分析指出,這種表述上的變化,說明中國的反腐,由治標逐漸走向標本兼治。
中央追逃辦相關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在國際追逃追贓方面,所謂標本兼治,就是要追回外逃人員,堵塞外逃管道,而這些都需要不同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需要建立一個可以統籌各部門資源的協調機制,使各部門之間實現高效的資訊共用。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曾舉例說明在國際追逃中部門配合的必要性,「比如,公安機關在辦理追逃案件時,外國有關部門要求我們做出不判處死刑的承諾,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安機關需要報給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給出決定,而最終的相關承諾,要由外交部代表國家做出。」
2014年初,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就加強海外追逃追贓工作進行強調,他說,「國際追逃工作要好好抓一抓,各有關部門要加大交涉力度,不能讓外國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
2014年5月29日,中央紀委會同多部門召開了一場國際反腐座談會,與國際追逃追贓相關的部門悉數出席。第二天,中央紀委又邀請了7位專家學者,專門針對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發表意見。
2014年6月,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成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中紀委在機構改革中,把預防腐敗室、外事局整合為國際合作局,承擔中央追逃辦的具體工作。
而在地方層面,成立省級、地市甚至部分縣級追逃辦,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追逃追贓協調機制。據《人民日報》報道,截至2015年4月底,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都已成立了省一級追逃辦,成員單位一般有6到12家。
中央追逃辦有關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中央追逃辦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項︰研究提出反腐敗追逃追贓政策建議和工作計劃,協調安排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匯總分析外逃案件資訊,組織開展重點個案追逃追贓;推動建立追逃追贓國際合作網絡;協調和督促做好追逃追贓的有關基礎工作。
協調
協調是中央追逃辦的主要工作機制,這種協調從上往下可分為幾個層面。
在最高層級上,在遇到非常重大的問題時,中央追逃辦要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匯報工作。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不僅在十八屆六中全會、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上對追逃追贓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還多次在重大多雙邊國際場合親自推動。
其次,中央追逃辦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追逃辦曾先後5次向該小組匯報工作。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多次主持召開該小組會議,要求把追逃追贓作為政治任務抓緊落實。
接下來一層的協調是中央追逃辦自身的協調。通常是以召開會議的方式,對政策和案件進行協調。政策的協調會成員單位都要參加,案件的協調會,與案件有關的部門出席即可。
再一個層次的協調是中央和地方的協調。這不僅表現為在具體案件上的協調,還有將省級追逃辦人員「請上來」,以及自己「走下去」。2016年4月26日至28日,中央追逃辦組織成員單位和各省區市紀委副書記、追逃辦主任共170余人,在北京進行了3天的培訓。
中央追逃辦還先後赴14個省督辦案件,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通報工作,同時與省追逃辦人員一起,逐案研究該省的案件。
最後,中央追逃辦還負責與國外執法部門和機構進行協調。
據中央追逃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該辦的工作更多的是「搭平臺,做好統籌」,而案件承辦的主體責任則在地方,即主體責任在省委,主辦責任在立案單位,協辦責任是其他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
他們對追逃工作總結了一句話︰「對象在國外,基礎在國內,關鍵在地方。」
而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都需要追逃辦的八個組成單位有效履行各自的職能,相互配合。
具體而言,最高法負責制定相關的法律檔或司法解釋,研究提出對被遣返、引渡者的量刑意見和承諾,指導審判,並沒收違法所得。
最高檢的職責,是對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進行線索核查、立案、調查取證,並利用檢務合作開展海外資產追繳、異地起訴。
外交部負責將追逃追贓納入外交活動,代表中國進行有關公約、條約的談判,並按照中央確定的政策和口徑,開展對外交涉。
公安部負責對外逃人員進行邊控、技偵和網偵等,運用國際刑警組織等全球網絡,與相關國家開展情報交換和執法合作。
另外,安全部負責必要時搜集外逃人員的資訊,查找去向,掌握動態;司法部負責向有關國家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人民銀行負責反洗錢監測、預警和調查工作。
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負責人、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劉建超對《中國新聞週刊》說,八個部門要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各自的管道和手段,協作開展追逃追贓工作。
「這是制度優勢。」劉建超說。
追逃
2016年2月1日,東加勒比海,小安的列斯群島南部,火山島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首都金斯頓郊區的一處住宅。
一陣急促的敲門聲把付耀波吵醒。開門後,幾位黑人員警向他出示了搜查令,說他涉嫌非法居留,需進行搜查。兩名中國員警走到他身邊,說「你應該明白怎麼回事吧」。
付耀波沒有想到,他都已經逃到了「真正的天涯海角」,中國警方還能把他追回。
他外逃16個月,曾13天內輾轉五個國家。
「每天都在恐懼、病痛、想家的日子裏煎熬著,自己也時常想,這樣的日子還不如回國坐牢。我當即表示願意回國接受調查。」付耀波在自己的懺悔錄中說。
付耀波和張清㺭l直鶚橇贍」鞠 欣投 蛻緇岊U霞嗖 Ф影訃罄 圃 瞥ず馱 瞿稍薄6松嫦永彌拔癖 滯嘆薅釓├窆すぷ時Vそ穡 014年9月潛逃出境。他們先後逃到很多國家,最終於2016年2月,在有關國家警方配合下,于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被捕。
相關辦案人員對《中國新聞週刊》透露,追捕付、張的過程極其復雜,其中有很多驚心動魄。
付耀波的妻子有一個習慣,在網上下棋。出逃後的付耀波雖然思妻心切,卻不敢和她聯系,只能每天在網上看她下棋,陪她直到下線才去睡覺。
中方的辦案人員很快鎖定了每日在付妻的網絡圍棋室上定期停留的IP地址,經查詢發現位於加勒比海地區,但無法進一步鎖定其具體位置。
工作組連夜趕赴加勒比海地區。他們的第一站是加勒比海島國巴巴多斯。在當地領館的配合下,中方通過電信公司瞭解到該IP並非在巴巴多斯。第二站格林納達也隨後被排除。工作組根據相關的資訊猜測,這個IP位址很可能位於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於是迅速趕赴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並在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警方的配合下,成功抓捕付張二人。
據中央追逃辦相關人員介紹,目前,中國國際追逃的手段主要有三種︰引渡、遣返和勸返。
在中國無法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時,還可以讓渡管轄權給外逃所在國,支持其依據本國的法律,利用中方提供的證據,對中國外逃人員進行審判。這種做法被稱為異地起訴,往往作為引渡的替代方案。外逃人員被定罪判刑後,往往會被強制遣返。
截至2016年9月,中國已經與47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這些國家大多集中在亞洲,且以發展中國家為主。在發達國家中,只有法國、西班牙、義大利、澳大利亞等少數幾個與中國簽訂了引渡條約。而外逃貪官相對集中的美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都沒有與中國簽署相關條約。在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國家不具有引渡的義務。是否引渡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引渡,完全由主權國家自主決定。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在一篇文章中說,現代國家往往把引渡當作本國外交政策的組成部分,對於是否接受外國引渡請求,主要根據政治需要來判斷。所以,兩國關系的好壞往往成為引渡的一個重要標準。
而在引渡問題上,死刑的因素不可回避。黃震在上述文章中說,中國無論在與外國談判簽訂引渡條約的過程中,還是在具體的雙邊引渡實踐中,都會遇到對方提出的如何處理「死刑犯不引渡」的問題。
據中央追逃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目前中國在追逃中採取最多的方式是勸返,其次是遣返。
遣返,又稱移民法遣返,是指由中國向外逃所在地國提供外逃官員的違法犯罪線索,以及偽造護照等虛假身份情況,讓所在地國根據移民法規,剝奪外逃者的居留地位,並強制遣返至中國或第三國。
勸返,則是對外逃貪官進行說服教育,使其主動回國接受追訴、審判或執行刑罰。
根據外逃人員不同的認罪態度,中國會在法律框架內對其區別對待。如果其主動投案自首,會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理,而對不願主動回國,最後被遣返回國的外逃者,則會依法從重處罰。
劉建超說,雖然近幾年國際追逃追贓的大環境比較好,中國國際追逃追贓的機制建設也更加完善,但國際追逃追贓對中國而言,依然是一個巨大的挑戰。
其中一個挑戰,是很多國家與中國在法律制度上有差異,證據的要求也不一樣。
比如,在追逃過程中,中方必須要向外方提供可以證明外逃人員犯罪的完整證據鏈條。就國內證據來說,很多外逃人員外逃時間久遠,證據鏈條斷裂,搜集證據的難度很大。而對於國外證據,中方一般從非法移民和洗錢犯罪這兩個角度進行取證。當外逃人員已經獲得了移民身份時,就很難再從移民角度對其調查。洗錢犯罪的調查難度則更大。外逃人員經常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而中方很難確認具體的資金轉移鏈條。
對違法所得證據的認定也存在難點。外逃貪官有時候會利用簽訂虛假商貿合同、借貸合同或者在境外注冊空殼公司等方式,掩蓋巨額資金的劃轉、取得或使用。這些人洗錢後,辦案機關很難查明哪些是屬於非法所得,因而很難向其他國家證明資產的非法性。
另外,黃震在上述文章中說,中國刑法對于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採用「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但有些國家對個人財產權有不同的規定,在凍結、扣押和沒收自然人或法人資產問題上都有自己的條件、程式及證據標準,而現有的國際條約均強調,有關國際合作需在資產流入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
針對這些問題,中國一方面加強和各國的執法合作,建立健全雙邊或多邊的執法合作機制;另一方面建立外逃資訊統計報告制度,從中央到省一級均建立外逃人員數據庫,及時更新、動態管理,摸清底數。
據中央追逃辦一位工作人員介紹,按照規定,在腐敗分子外逃之後的24小時內,關於外逃人員的具體信息必須要層層上報,直達中央追逃辦。新增外逃人員要及時加入數據庫。外逃人員追回後,其名字要及時從追逃名單中刪除。
基於追逃的困難,防逃變得非常重要。據中央追逃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中國目前的防逃體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人、錢、證。
在「人」方面,主要是清理「裸官」。對那些配偶子女移居國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嚴格執行相關的護照管理、出入境審批報備等制度,並做好對個人有關報告事項的抽查核實。
在「錢」方面,主要是加強反洗錢和外匯管理工作,切斷非法資金的外流管道。為此,人民銀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開展了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
在「證」方面,中組部會同公安部,開展了治理違規辦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證照專項行動,重點對領導幹部違規辦理和持有證照情況進行清查,並對審批、保管環節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追責。
中央追逃辦相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2016年1至11月,「天網」行動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122人,「百名紅通人員」19人,共追回贓款23.12億元。
追贓
除了把外逃的「人」追回來,中央追逃辦還要負責把「錢」追回來。
2014年8月,新西蘭警方突襲搜查了閆永明在奧克蘭的公寓,查封並凍結了他本人名下約4000萬新元(折合1.6億元人民幣)的資產,其中包括一套超奢華公寓、一輛賓利汽車、幾個有定期存款的銀行賬戶,以及用於投資其他公司的資產。
此前,中方向新方提供了關於閆永明洗錢的相關證據,並通報新方,閆在中國的涉案金額巨大。
2016年11月12日,在中新兩國執法部門的密切合作下,潛逃15年的閆永明回國投案自首。中方發表聲明稱,對閆追逃追贓工作,實現了「人贓俱獲、罪罰兼備」的目標。
在此案中,新西蘭將其所查封閆的4000多萬新元與中國分享。據中央追逃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這種追贓方式屬於「由贓款贓物所在國啟動國內追繳程式,對贓款予以沒收並返還」。
在閆永明逃至澳大利亞期間,澳方曾依據《2002年犯罪所得追繳法》,依法沒收其轉移至該國的部分贓款,並於2006年11月,將337.4萬澳元(約合2159萬元人民幣)的沒收贓款全部返還給中國。
除了由贓款所在國啟動追繳程式外,另外一種比較常見的追贓方式是,通過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或引渡條約,進行追贓,即在開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國際合作的同時,隨附請求移交贓款贓物。
以「開平案」為例,中國銀行廣東分行開平支行三任行長餘振東、許超凡和許國俊在1992年至2001年期間,先後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挪用銀行資金4.82億美元,並將贓款通過洗錢的方式轉移到香港、美國等地。
2001年10月12日案發後,上述三人分別潛逃至美國和加拿大,後均在美國落網。
2001年11月5日,中方首次依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向美國司法部提出查找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調取有關人員在美國的金融交易記錄、凍結和扣押被非法轉移到美國的資產等協助請求,並在後一項請求中特別提到了餘振東在2001年10月15日從香港匯往美國舊金山的355萬美元犯罪所得。
針對這355萬美元,美國司法機關於2001年12月7日,依據中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作出對餘振東刑事扣押的決定,隨後啟動了民事沒收程式。2003年9月23日,美方將這筆贓款以支票的形式退給中方。
另外,在資金轉移的證據鏈條比較完整的情況下,中國也可以自己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式,進行追贓。
根據中國刑訴法第280條,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式,是指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1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依據特別程式對該違法所得的追繳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是否沒收的裁定。
當中國的法院對境外的贓款贓物做出生效沒收判決後,可以通過刑事司法協助管道,請求贓款贓物所在國予以執行。
除此以外,由外逃人員自行退贓,以及通過境外民事訴訟方式進行追贓,也是兩種常見的追贓手段。
中央追逃辦工作人員說,由於是否積極退贓是審判量刑的考量之一,在大多數情況下,回國的外逃人員都願意主動退贓。
而通過境外民事訴訟方式追贓中,最典型的成功案例,便是廣東「開平案」。
餘振東等人出逃後,中國執法機關和中國銀行採取行動,在境外司法機關的協助下,通過刑事扣押或者民事保全的措施,對被轉移的資金予以凍結。中國銀行隨後作為受害單位,在境外提起民事訴訟。最終,餘振東等人轉移到內華達州的大約90萬美元,被美國法院判還中國銀行。
劉建超說,追贓既是為了不讓外逃人員享受到腐敗紅利,也是讓國家的損失減到最低。
由於很多外逃分子是國家公職人員,如付耀波和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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