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再細審消保法 保護對象不止自然人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的保護對象,不應僅限自然人,中小企、社團也會處於弱勢地位,同應受到保障。

委員會昨日上午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消保法”。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指,法案將“消費者”定義為自然人,且僅限於獲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以供其私人使用的情況。政府解釋之所以排除法人,是自然人的資源和組織能力相對弱,且法人發生糾紛,也可循民法或商法規定解決,不影響提出損害賠償的權利,做法參考了內地、香港及葡國法律。

委員會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需結合澳門實際,大量中小微企和九千幾個社團,他們也會處於弱勢地位,應該擴闊“消費者”定義。同樣不屬自然人的大廈管委會,委員會認為其所做的事與每一個自然人有密切關係,也應納入保障。政府回應會作分析比較。

針對法案的“經營者”,是指為獲取利益而從事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工業、手工藝活動或專業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政府代表解釋,不包括公共部門、社團或財團,是基於公共部門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社團及財團以會員利益為目的,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均以不營利為目的。

然而,水電等專營機構及政府出資的公司,又或社團及財團的活動涉及非會員,只要是透過商業、工業、手工藝活動或專業活動的方式以提供商品或服務,且以營利為目的,則不論其投資方式、設立性質與背景,均視為“經營者”。政府代表亦舉例,如社團或財團向非會員提供的課程收費低,不涉及營利,便不屬“經營者”。

委員會將繼續跟政府開會續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