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議修外僱法 新制增「入境憑證」

【本報訊】政府代表與立法會三常會討論「外僱法」修訂案,解釋三常會針對法案列出的問題清單。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代表會上解釋法案建議新制度「入境憑證」的具體操作方法,日後非本地居民若以工作為目的入境本澳,必須持有入境憑證。

若僱主欲申請外僱,首先需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獲得聘用許可後,需要由僱主本人或透過職介所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遞交三類資料,包括聘用許可批示的影印本、非本地居民的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的副本、外僱的照片。

如果是非專業的外僱,治安警察局需要五個工作天做預審;如果是家務工作,只需一個工作天做預審,預審程序是讓治安警察局人員發出入境憑證。

入境蓋紅印建勞動關係

入境憑證是一份通知書,當局會將憑證寄予有關外僱。外僱持入境憑證由外地進入本澳時,治安警會按相關資料,激活入境憑證,並在護照蓋上紅印,有關紅印等於向外僱發出臨時逗留許可,一旦蓋上紅印,外僱與僱主的勞動關係就已建立。獲得臨時逗留許可後,外僱需於45天內親身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打指模,然後才獲發出逗留許可,即藍咭。

比對現行制度,新制除了增加入境憑證外,亦簡化了程序,如現行制度申請臨時逗留許可需提交非本地居民的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的正本,新制只需交副本;現行制度申請臨時逗留許可時,僱主需陪同外僱親身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交申請,新制省略了這一步,由僱主本人或透過職介所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提交文件即可。

至於有議員要求外僱進入本澳時必須由原居地入境,以杜絕非本地居民來澳見工後,只到鄰近地區「過境再入境」。政府解釋無意向外僱必須由原居地入境,因為未必所有外僱現時都身處原居地,如菲律賓外僱未必住在菲律賓,可能在其他地方工作。

查刑事紀錄須很大操作

此外,有議員建議需審查外僱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政府代表稱沒有此立法取向,因為業界沒有此要求,加上程序及行政手續方面需很大的操作,故法案沒有要求外僱必須有刑事紀錄證明書。

有關修改似乎未能杜絕旅客身份搵工的漏洞?黃顯輝解釋,三常會關注其他出入境逗留的法律法規會否一併修改,特別是「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及「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政府代表解釋保安司早前已就相關出入境及逗留修改進行諮詢,未來會作出相關修改以配合法案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