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律所在粵聯營 試行辦法即日實施

【香港中通社8月1日電】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8月1日發表網誌表示,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的合夥聯營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於8月1日起實施,為期3年。該辦法可鼓勵中小型律師事務所設立合夥聯營,提供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務,為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帶來更多機遇。

她表示,《試行辦法》內值得留意的措施,包括取消在廣東省設立的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港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的限制、可以用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聘用港澳及內地的律師、聯營律師事務所可受理及承辦行政訴訟法律事務等。

她亦表示,措施還包括:香港律師事務所和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年限、工作業績等資質可共同作為評定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內地業務資質的依據等。上述這些措施令兩地的律師事務所在設立合夥聯營及人事聘用方面等更有彈性。

她指出,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一直備受推崇,亦擁有很多專門法律領域的人才。《試行辦法》可以鼓勵更多內地及香港的律師事務所,特別是一些中小型律師事務所,設立合夥聯營,提供一站式跨法域法律服務,為香港法律界在大灣區帶來更多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