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表决通過 例外門不可大開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多名議員關注法案第31條4項例外情況,行政長官可例外許可房屋局透過相應的合同訂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將社屋分配予相關人士。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認為例外情況的“門口”不可以開得很大,因為會出現“爬頭、打尖”的情況,對輪候者不公平。法案獲細則性表決通過。

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時,多名議員關注法案第31條4項例外情況,行政長官可例外許可房屋局透過相應的合同訂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將社屋分配予相關人士。

議員林玉鳳關注法案提出的4項例外情況是否已羅列所有情況,有否其他但書,並關注長者能否納入例外情況。議員區錦新認同,不可以把所有情況都羅列出來,故認為例外情況的“門口”應該開得大一些,如第7條“如有合理解釋”的處理方式。

羅立文回應時表示,例外情況“門口唔得好大,一定係細一啲,因為呢個係例外情況”,由於日後社屋是恆常性申請,每日都可以申請社屋,而例外情況是“打尖”,如果例外情況的門口開得很大,很多人可以“爬頭”,故他認為“門應該收細,因為個啲一批就入、爬頭、唔洗排隊”,強調執行例外性情況一定要小心。羅立文指出,當時小組會討論時已指明是法案列出這4個情況例外,當時指出可以有更多項例外情況,但一定要寫清楚例外情況的範圍,否則會出現有人容易得到社屋,對輪候者不公平的情況。

有議員蘇關注每年房屋局有多少例外情況的成功個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回應表示,2019年至今共有150多個申請,考慮很多因素下,批了5個緊急個案。

當中法案的第36條“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而第37條“第25/2009號行政法規於本法律生效時終止生效”。有多位議員對於法案的「廢止」及「終止生效」的兩條條文存有異議,身兼大律師的黃顯輝指出,兩個意思同為廢止,問及日後有關廢止的法律是否就沿用新制度。終止處理是創設新的立法技術,別於“民法典”的處理。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法規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解釋指,由於立法主體不同,認為終止的方式是較適合,並指終止生效不是新做法;雖然廢止與終止效力所產生的效果相同,但處理方式不同,法務局日後亦希望用此方式。若條文不獲通過,便會以默示廢止的方式處理,但在法律法規清理上不是最理想的做法,最理想是在法律明示處理方式。

議員與法務局代表就兩條條文討論近四十分鐘,羅立文坦言,“逼我同事都無意思,大家都係到打工”,他指出立法權是立法會、政府是執行權,議員繼續問下去,法務局代表與議員只會有不同的看法。

最後,羅立文表示,建議把兩條條文合成為一條條文,即“廢止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廢止第25/2009號行政法規”。最後條文獲出席的30名議員同意通過,之後編委會調整條文。

宋碧琪在表決聲明時表示,公共房屋在高樓價的市場環境下,成為澳門人上樓安居樂業的唯一寄望,尤其是社屋制度,是保障基層弱勢居民的重要制度,亦是最基本的保障。很樂意見到政府能夠從善如流,以負責任的態度設立恆常化的申請機制,並向社會明晰上樓的時間表四年半,讓廣大的澳門居民上樓有期,社會十分認同,為此投下贊成票。政府在未來公屋建設上,仍然任重道遠,因為要面對中長期幾萬套公共房屋的興建落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當中A區2萬8公屋的政治承諾,居民十分看重,居民期盼政府能夠早日落實興建,兌現施政承諾,施政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