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消保法案 倡顧客一年內可退貨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消保法”。主席何潤生會後總結指,主要聽取政府解釋特別合同中的“供應消費品合同”。法案將供消費者私人使用的“有形動產”視為“消費品”,例如所購買的汽車、手機、防毒軟件光碟片等物品均受消保法保護,透過電郵或網絡無形渠道轉移的文件則不視為“消費品”。

因消費品出現瑕疵所受之損害,法案建議經營者交付消費品日起一年內,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亦毋須承擔費用,可向經營者求償。首六個月推定瑕疵在交付時已存在,後六個月則由消費者舉證。

不過,何潤生指出,有關瑕疵推定不是絕對,經營者可從多方面反證,包括如新鮮食品的“自然腐壞”,電池的“正常損耗”,或不合邏輯的情況。經營者亦能舉證瑕疵屬人為或外因引致。

納入規範的“消費品”範圍廣泛,何潤生舉例,“小至一支鉛子筆、大至購買汽車”,有議員提出限定為耐用品。政府代表回應是從保障消費者角度,而且維修、退貨亦須合符邏輯等上述條件。最終委員會不反對適用範圍,但一年時間會對中小企帶來壓力,仍要再討論,並會綜合考慮其他條文,以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

何潤生引述消委會強調,處理這類投訴時會持中立態度,事前制定表格,列出消費者的舉證要件及經營者可反證的情況。如消費者提供的資料具條件開展投訴,即使不合理,消委會亦無權拒絕跟進,但可透過行政措施,讓消費者知悉要求,讓惡意投訴消費者知悉無法達到預期結果,放棄投訴。對消費品是否存在瑕疵,最終由仲裁員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