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以為又撿到槍其實恐是自爆槍

香港事態惡化發展,讓蔡英文以為又將「撿到槍」:將有助於「辣台妹」成功爭取連任「總統」乎?因而下令所有相關機構部門開動宣傳機器,大造輿論。一時間,「總統府」、「外交部」、民進黨中央、陸委會等,還有具有海基會董事長身份的台港策進會董事長張小月等,都紛紛發聲,並聲稱蔡英文及政府相關單位已明示,將會以人道救援的方式,給予個案上的協助。

蔡英文這顯然是「食髓知味」,意圖將香港事態的利用價值最大化。實際上,在民進黨「總統」黨內初選過程中,本來蔡英文的民意支持度頗為不妙,而促使蔡英文卯盡全身之力,並使用類似奧步是手法,力圖推動民調翻盤,也正在此時,香港事態升級,這使蔡英文再次「撿到槍」,並砰砰蹦蹦地亂射一番,果然讓她如願出線。既然香港事態不但未能平緩,而且還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向,因而讓蔡英文「食過翻尋味」,意圖繼續利用這個事態,拉抬她的選情,並以此來作為她詆毀「一國兩制」的「有力佐證」。

其實,蔡英文還有一個更深層次的圖謀,就是要籍著香港事態發生後,有一些暴力示威者跑到台灣地區尋求「政治庇護」,而借力使力,催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次審議《難民法》法案,從而在此領域上,形成「兩國論」法制化,並回饋讓她贏取民進黨「總統」黨內初選的香港暴力示威者們。

實際上,按照台灣地區的立法程序,如果法案在「立法院」本屆期內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明年一月底的「立法院」本屆任期結束時,就將會成為「廢案」,以前為該法案所進行的所有審議工作,全部前功盡廢。這就為蔡英文以「事態緊急,情況特殊」為由,下令民進黨黨團必須搶在「立法院」的本屆任期結束前,完成《難民法》法案的立法程序,提供籍口。倘此,就不但是為大陸和港澳地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潛逃提供「避風港」,而且也是在法理上推動實現「兩國論」的法理化。

根據一九五一年聯合國通過的《難民地位公約》第一條的規定,難民是指因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團體成員或政治見解,而有恐懼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國領域外不願或不能返回原籍國或受該國保護的人。另按聯合國《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的規定,關於「難民」身份的確定,必須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其一實客觀條件。即該人羈身於其本國或經常居住國之外,且不能或不願接受其本國保護或返回其經常居住地國。這是難民與其他一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重要區別之一。其二實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

因此很明顯:難民認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非本國籍人。本國籍人即使是遭受宗教、政治、種族等迫害,也不能說是難民。而《難民法》草案卻將包括西藏居民在內的大陸地區居民和港澳地區居民列為適用對象,就顯然是要把中國大陸居民和西藏、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是將「兩國論」和「一邊一國論」偷渡於《難民法》草案之內。這種做法,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對「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地區人民所下的定義。

然而,在《難民法》制定之前,蔡政府沒有法源依據收容香港的暴力示威者。因此,昨日陸委會發出新聞稿的腔調,就與「總統府」、「外交部」及民進黨中央的定調有所不同,而是指出,對於香港民眾來台相關權益的保障,政府會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辦法規範,妥善處理。陸委會還進一步指出,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十六種情況香港人可以來台申請居留,包括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取得香港政府執業證書、或有特殊成就、在台灣有台幣六百萬元以上投資等規定。根據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者得備妥包括居留申請書、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保證書文件等,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而比照上述規定,前期跑到台灣去的香港暴力示威者,一個也不符合在台灣申請居留的條件。這是因為,申請居留處理上表現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備妥上述的書件,透過在香港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受理,轉交台灣移民署提出申請。顯然,既然他們是從徐倉促地逃往台北,就根本上沒有辦理相關手續。

而且,更令個別跑到台灣的香港暴力份子尷尬的是,他們在逃往台灣時,因為時間倉促,因而申領的「入台證」是循網簽方式辦理,而這種臨時性入境的證件,在諸種「入台證」中「含金量」最低的,只能在台灣地區逗留三十天,不可從事任何有薪酬的活動,而且到期後不得延期。另外,他們也只是攜帶很少的金錢,難以應付台灣地區的生活費用。

他們以為蔡政府會將之視為「英雄」,必會張開雙手擁抱入懷,歡迎在台灣定居,因而透過律師,申請「政治庇護」。但一旦進行事務操作,卻是根本辦不了。這是因為,他們並沒有遭到香港警方通緝,而且他們在進行暴力示威時,戴上面罩及口罩,無法從照片中辨認他們是否曾經參加了暴力示威活動。

因此,陸委會的新聞稿,其實是在提醒香港的暴力示威者,他們不具獲得台灣當局「政治庇護」的條件,甚至連收容的機會也沒有。實際上,在七月間,陸委會還曾提及,《港澳關係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但陸委會昨日的新聞稿,卻避而不提。

也就是說,陸委會昨日的新聞稿,一方面在「大道理」上熱炒蔡英文的談話內容,以展示「政治正確」;但另一方面,卻在實務操作上,擺出了「愛莫能助」的姿態。這當然也是「依法行政」的正確了。

這就暴露了蔡英文和民進黨的「兩面派」嘴臉。一方面,要將香港暴力示威者的「助選」及詆毀「一國兩制」的政治效應使用到盡;另一方面,卻又極為不願意收容這些暴力示威者,擔心將會「引狼入室」,反被這些具有「凡政府必反」逆反心理的「鬥士」,在台灣地區居留後,倘遇到什麼不如意的事,也使用同樣的手段,向蔡政府進行暴力示威,並向台灣的警員施以暴力。

其實,蔡英文所說的「人道救援」,按照國際慣例,其實指的是基於人道主義而對受助者提供物資、現匯或派出救援人員的支援,而不涉及居留權。實際上,先期逃到台灣的暴力示威者,才知並不如當初預想的那麼理想。雖然在物質條件上,得到民主基金會及「獨派」團體的資助,但也只能是「最低維生標準」而已。

這能怪誰?只能怪蔡英文本人。因為這個《港澳關係條例》,恰恰就正是在二十多年前,她受李登輝的委託,主導擬制法案的,並曾經為此而先後三次率團到港澳調查及諮詢對《港澳關係條例》(法案)的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