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二十年牛雜店主 口頭租約無效需還舖

【本報訊】國華戲院商場的牛雜小食店,被中級法院裁定須把鋪位交還業主。

案情顯示,1998年底,由於甲商場人流少、生意差,當時的商場管理委員會決定將商場的共有部分以優惠價格出租,以應付平常運作的開支及改善經營環境。1999年1月,被告的家姑經與當時的管理委員會以及該委員會所聘請的丙管理公司的代表協商,最終以每月5,380港元的租金租下相關鋪位,並從彼時起開始在該地點經營牛雜小食店。之後,乙每月都有向丙公司繳納租金,直至2015年10月丙公司被新成立商場管理委員會收回管理權並撤離該商場。管委會曾先後在2012年12月和2013年9月向乙發出掛號信和訴訟外通知,要求乙遷離相關地點,但乙卻一直未予理會。雙方租賃關係持續期間,乙曾多次要求管委會就雙方的租賃關係訂立書面合同,但管委會一直藉故推搪,以致最終未能訂立租賃合同。

中級法院指出,牛雜店稱於 1999年與當時的商場管理委員會達成口頭租賃協議,但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租約必須為書面;即使存在租約,當 2013年商場管理委員會向牛雜店發出訴訟外通知,要求遷離,租約也已被單方終止。另外,按商場的分層所有權設定,牛雜店的經營位置不屬任何人專用,與牛雜店達成協議的也只是當年商場管理公司的 1名代表,沒有權力把商場共同部分出租,協議內容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