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上)

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已於2019年6月3日起生效,當中訂定從事的士客運業務的准入、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以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有關新的士法的內容本欄早前已為大家介紹,今天本欄會介紹與新的士法同步於2019年6月3日起生效的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的主要內容。

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士載客量為五至九人,包括駕駛員座位及四至八客座,但接載行動不便的人之的士(一般稱為“無障礙的士”)可設少於四客座;的士前端須安裝由交通事務局訂定的、載有的士編號之的士識別牌;在的士兩扇前門中央及兩側前方須分別髹上由交通事務局訂定之的士字樣和可運載的乘客數量的標誌;如屬持有准照的公司之的士,尚須在兩扇前門髹上該公司的商業名稱。前述的文字及標誌均不得被車身廣告遮蓋。

上述行政法規亦明確規定,的士須安裝經檢定並由交通事務局經適當封印證明的車載智能終端系統。該終端系統由終端機、計程錶、錶旗、收據列印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報警裝置組成。該終端系統須具有資料收集、處理、儲存、傳輸及顯示的功能,且能讓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透過遠程傳輸方式與其用於監管的士客運服務的設備連接訊號。

有關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的其他內容,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9號法律以及第21/201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