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防意外

澳門地少人多,街道狹窄,容易出現人車爭路的情況,因此作為駕駛者應提高安全意識,例如避免“一心二用”在駕駛時使用電話。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規定,駕駛者在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利用免提功能通話除外),屬於違法,可被罰款六百元,作為駕駛者必須注意。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法》亦有規定,駕駛者不可作出任何可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或活動。所以如果有汽車司機因吸煙,把拿著香煙的手擱在車窗外,完全離開汽車方向盤而長時間單手駕駛,這會對車輛的操控及駕駛安全造成一定影響,可觸犯有關法律規定,罰款三百元。

有關衝紅燈方面,按照《道路交通法》,如果司機不遵守交通燈或交匯處強制停車信號所規定的停車義務時,會被科處最高五千元的罰金。

某些駕駛者為追求速度帶來的快感,或者為儘快趕往目的地而會超速駕駛。事實上,澳門法律有為車輛行走時訂定車速限制(例如輕型汽車與重型電單車的最高時速一般為每小時六十公里,輕型電單車為每小時四十公里),如超速駕駛即屬違法,視乎情況最高可科處一萬元罰金及禁止駕駛一年。

所謂的“意外”,往往就是“意料之外”,假如駕駛者在馬路上沒有保持安全意識,除會因違法而受處罰外,更有可能引致交通意外造成人命傷亡,從而產生無法彌補的嚴重後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7/93/M號法令《道路交通規章》第20條、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5條、第16條、第98條、第99條及第111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