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協助:國際有進展,區際無頭緒

就在前日幾乎是與香港特區政府向香港特區立法會正式宣佈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同一時間,澳門特區與大韓民國簽署《移交逃犯協定》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其中《移交逃犯協定》旨在加強雙方司法管轄區之間在移交逃犯方面的合作,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執行刑罰,實現司法公正和彰顯公義,維護社會的安全穩定。而《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則有利於促進和深化雙方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合作範圍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搜查及扣押、追收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等,從而達至有效打擊犯罪,尤其是跨境犯罪的目的。 上述協定將自雙方通知對方已完成協定生效的內部程序之日後第三十日生效。

代表澳門特區簽署兩項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協議的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有關協定是經過多年磋商達成的共識,也是在中、韓兩國關係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而成。有關協定都是採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範本,並根據具體個案以及對方的要求,在符合澳門整個法律框架的情況下,和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商討和調整。協定的簽署和生效將加強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韓國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工作,對打擊跨境犯罪產生積極作用。

陳海帆司長還指出,今次與大韓民國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繼與葡國和蒙古國簽訂有關協定之後本年度又一豐碩成果。澳門特區政府將繼續積極主動開展對外司法互助商簽工作,強化與周邊國家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尤其是葡語系國家的司法互助磋商工作。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周邊國家和葡語系國家有關司法互助協定的磋商工作,正按計劃向前推進。

中國澳門特區與韓國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及《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是屬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定。《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和授權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由於澳門特區是一個對外聯繫和交往均比較廣泛的地區,澳門特區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向時,就不可避免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會有司法方面的聯繫,需要建立一定的司法互助關係,在處理有關的刑事、民事案件時相互給予協助。包括訴訟文書的送達、傳訊證人及執行對方法院委托的

事項;給予對方公民法律保護和訴訟權利;承認對方的民事判决幷代爲執行;引渡刑事罪犯等。

根據基本法的上述規定,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必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和授權下進行,澳門特區不能任意地與其他國家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包括與葡國。澳門特區對外建立司法互助關係,屬於對外事務的範圍。澳門特區處理對外事務,必須要有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或授權,以體現我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陳海帆司長昨日所說的上述兩項協定都是採用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範本,就是這個道理。

總之,按照基本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精神,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司法互助,建立司法方面的聯繫,一般需訂立有關的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澳門特區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適當安排,通常是指達成有關的協議,但也不排除就某一個具體的、突發的司法互助事項尋求解决辦法。總之,澳門特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應當在尊重主權、對等互利的原則下,訂立司法互助方面的協議,幷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澳門特區在推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方面,效率較高。在回歸後不久,還是各項政務工作都千頭萬緒,處於「摸著石頭過河」之際,就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制定頒布適用於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構築了一張合作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天羅地網,消除所有的法網漏洞。根據《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及授權下,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合作,其範圍包括:一、移交逃犯;二、移管刑事訴訟;三、執行刑事判決;四、移交被判刑人;五、監管附條件被判刑(即緩刑)或附條件被釋放的人(即假釋);六、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等。這「其他的刑事司法合作」,包括澳門特區與韓國簽署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定》所含有的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搜查及扣押、追收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等內容。其實這與「移交逃犯」、「移交被判刑人」一起,正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三大類「標配」內容。而前日簽署的,似乎是還缺「移交被判刑人」的協議,似是不夠全面完整,日後還需繼續協商推進。

《澳門基本法》除在第九十四條對澳門特區開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進行規範之外,也專門設置了第九十三條,對澳門特區進行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進行了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按照該條文規定,澳門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相互建立司法業務聯繫,可相互提供司法方面的協助。實際上,由於澳門特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既不同於內地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實行的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於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澳門特區因其法律的特殊性而成爲一個單獨的法域。要在一國內不同的法律區域實行司法方面的協助,其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這是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不可分割的必然聯繫所决定的。既然不同的法域之間客觀上有建立聯繫的必要,相互提供司法協助就有可能實現。

鑑於我國不同法域之間實行的法律制度有較大的差异,因而澳門特區與全國其他地區進行的司法方面的聯繫和協助,必須在協商的基礎上依法進行。「協商」的原則應當是互相尊重,平等互利。「依法」,就是依照基本法。澳門與全國其他地區間的司法協助,之所以必須協商,在於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是處於一種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關係。至於協商的方式,大體上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或授權的機關與澳門特區有關機關共同協商,以商定一個普遍適用的司法協助的原則和辦法。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之間的司法協助,應由兩個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磋商解决。澳門特政區與台灣地區間的司法協助,應在符合「一國」的前提下,依照基本法的規定磋商解决。

當然,澳門特區開展及推動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也必須要有一個具體的法律作規範。實際上,《刑事司法互助法》的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該法規範的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就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和台灣地區都「排除」出去,因而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因此,要落實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就必須先行制定並頒布《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為開展區際刑事司法活動,洽簽各種協議,提供法制基礎。

本來,澳門特區政府是有將《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法律草案提請立法會的,但後來卻又主動撤回。陳海帆司長前日表示,在本屆特區政府任期內,將不會推出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律草案。

這與進行得還算順利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相比,難免顯得「落後於形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