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的轉移

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養老生活保障,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去年(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早前已透過多篇文章介紹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當中的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按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簡稱“非強制央積金”)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依職權為每位合資格居民開立一個“個人帳戶”,參與了非強制央積金的個人帳戶擁有人(簡稱“帳戶擁有人”)的個人帳戶將由以下三類子帳戶組成:

1.政府管理子帳戶:由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項,以及由其他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2.供款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供款計劃的供款;

3.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管理,主要用作記錄及管理因勞動關係終止時由供款子帳戶轉入的結餘。

帳戶擁有人可把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的款項作出互相轉移。今天本欄為大家介紹政府管理子帳戶與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之間的款項轉移。

帳戶擁有人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將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出至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以及把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每年轉出及轉入可申請各一次,並必須轉移子帳戶的全部款項。

1.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出申請:不論轉出至供款子帳戶還是保留子帳戶,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收到由社會保障基金提供的相關帳戶擁有人的資料及轉移款項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

2.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入申請:

2.1如屬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子帳戶,經僱主通知相關的基金管理實體已終止相關勞動關係後,基金管理實體才可把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如屬公積金個人計劃的供款子帳戶,經帳戶擁有人通知基金管理實體終止其供款後,基金管理實體才可把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

2.2如屬保留子帳戶,可隨時申請將款項轉入至政府管理子帳戶,但每年只可申請一次。

2.3完成審批相關政府管理子帳戶轉入申請後,社會保障基金會向基金管理實體發出結算通知,基金管理實體應自接獲社會保障基金通知之日起計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程序:

(1)結算相關供款或保留子帳戶的全部退休基金出資單位;

(2)記錄結算所得金額;

(3)向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帳戶擁有人的資料及轉移款項的憑單;

(4)將款項轉移至社會保障基金;

(5)取消相關子帳戶。

2.4社會保障基金在收到來自基金管理實體轉入的款項後,將以審慎及低風險原則管理。

市民如想對非強制央積金有更多了解,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頁(www.fss.gov.mo)、索取傳單,或者於辦公時間內致電2853 2850向社會保障基金查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