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理想環境促兒童健康成長 鄒玖勝

今年是《兒童權利公約》通過三十周年的日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舉辦了系列紀念活動,本澳相關政府部門與社會團體亦有舉行相應活動進行紀念。兒童是社會的未來主人翁,社會各界都應關注兒童權益,共同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更加美好的環境。回歸二十年以來,本澳在保障兒童權利方面取得一定進展,惟仍需努力構建理想的環境,培育下一代全人發展。

據瞭解,兒童人權指的是兒童享有的各項權利,是人權的一部分。兒童人權著重強調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及關愛。1989年聯合國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中將「兒童」一詞定義為「所有年齡未滿十八歲的人」。兒童人權中所囊括的各項權利包括:受到父母的監護,享有人的尊嚴;以及各項基本需求,其中包括:人身安全、食物、普及的義務教育、醫療保障、適用於兒童年齡及身心發展的刑法、對兒童公民權利的保護;亦有免於各種歧視和恐懼的權利,其中包括:針對兒童個人的民族、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國籍、宗教信仰、身心障礙、膚色,種族以及其他身份特徵的歧視。而對「兒童人權」的釋義範圍也十分廣泛,有「允許兒童擁有自決行為的意志」一說,也有「保障兒童免受身體、心理上的虐待」一說(儘管目前對何種行為可構成虐待仍存爭議)。而其他的定義則包括兒童得到關愛和撫養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佈的最新數據,《兒童權利公約》簽署30年以來,兒童生活水準得到顯著改善。自1990年以來,全球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在30年間降低了約60%,兒童營養不良比例幾乎減半,小學適齡兒童的失學率從18%下降至8%。但是全球在兒童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並不均衡,仍有大量兒童飽受戰亂、疾病、失學之苦。除了健康、營養和教育等傳統領域的挑戰外,氣候變化、網路欺淩等日益成為不容忽視的新挑戰,使兒童的未來蒙上陰影。

相比較而言,澳門的兒童是幸福的、安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涉及兒童事務的各相關部門,分別制定相應的措施以保障兒童健康、教育、生存和發展權利,致力為兒童拓展友善美好社會。首先在法律保障方面,澳門特區兒童由出生到入學,以致進入勞動市場,均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法律保護,以確保其免受經濟、身體和精神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剝削和傷害。回歸前,《兒童權利公約》已由葡萄牙批准在該國適用,並且延伸適用於本澳,有關命令及公約文本於當時《澳門政府公報》公佈後,公約便獲得了在本澳直接適用的效力。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亦適用於澳門特區。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家及地區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實現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因此除了《兒童權利公約》外,在本澳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體現維護兒童權利的規定。舉例來說,《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承擔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剝削和性侵犯之害。在本澳,《刑法典》有“對兒童的性侵犯罪”的規定,當中禁止在任何情況下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犯,否則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年;此外,亦有“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罪”的規定,對於故意透過給付或承諾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接受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賣淫服務的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四年。

有關打擊利用未成年人作色情表演和製造色情物品方面,《刑法典》亦有“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的規定,對於故意引誘或利用未成年人參與色情表演或錄製色情物品,又或故意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例如透過文字出版物或視聽媒體),生產、發售、銷售、進口、出口,或散播(例如在互聯網或社交網站上針對不特定對象發佈),以及為該等目的而取得或持有有關色情物品的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八年。在家庭暴力防治及保護方面,2016 年第 2/2016 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生效,為在出現家庭暴力時公共實體介入的規範性框架,也規定家庭暴力犯罪類型和處罰制度,以及為保護及援助受害人的措施打下重要基石。根據此前的“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統計,2019年上半年共有26宗懷疑家庭暴力個案,其中配偶個案16宗、兒童個案7宗、長者個案1宗及家庭成員間的暴力個案有2宗,反映法律生效後對家暴問題起著阻嚇作用。可以說,透過相關的規定,對兒童權利作出了極大的保障。

在健康方面,澳門特區政府確立“預防優先,妥善醫療”的施政方針,建立了優越且全面的醫療系統,為市民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在免費醫療保健的政策下,衛生局為孕婦及胎兒提供了一套醫護計劃,包括一般和專門護理服務以及生產住院的免費醫療服務,幼童及中小學生均獲得免費醫療。

在教育方面,《兒童權利公約》中“發展”概念包括“身體、心理、心靈、道德、精神及社會的發展”,並為兒童於“自由社會展開個人生活預作準備”。因此,要落實兒童教育

發展權應包括健康權、足夠的營養接受正規教育、享受閒暇及文化活動等。在男女平等原則的基礎上,澳門實施義務教育和 15 年免費教育,並有一系列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

在福利及照顧方面,澳門特區政府為確保兒童獲得特別的關懷和保護,提供多種福利待遇優惠。兒童有權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在武裝衝突,或兒童捲入法律程式時他們應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例如:托兒服務、經濟援助、學費援助膳食津貼及學習用品津貼、早療服務等,其中以母乳喂哺的推廣工作,成效顯著。

在社會環境方面,澳門特區政府對兒童全面發展高度重視,締造尊重、愛護兒童的社會環境氛圍,於不同領域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障兒童參與及體驗文化、藝術、體育培訓、閒暇、娛樂的權利。

另外,除了在2016年成立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外,特區政府還於去年設立了「澳門兒童數據資料庫」及「兒童權益資訊網」。由特區政府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構建的「澳門兒童數據資料庫」,滙集了澳門十多個政府部門的數據資料。從人口、健康、教育發展、保護、環境、經濟及犯罪等七個領域為基礎,目前,已滙整為145個完整的數據指標,希望通過科學與客觀的方式,掌握更多有利於瞭解兒童各領域的數據及資料,從而更好制定維護兒童權益的政策。

整體來說,基層兒童在衣、食、住、醫、個人發展的各方面需要基本得到滿足,可以說兒童的“生存權”、“受保護權”在澳門得到充分落實。然而,澳門的兒童快樂嗎?事實上,兒童的“發展權”和“參與權”並未得到很好地落實。

就“發展權”而言,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和發展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場所是休憩空間。現時全澳各區的兒童遊樂空間仍有分佈不均和設施未夠多元化的情況,不少家長要帶子女跨區遊樂。要知道,兒童在成長的過程中,需要透過不同方式學習,與世界接觸,其中“遊戲”是小朋友發展過程中最特別的一項權利及學習方式。不少研究指出,遊戲對兒童的好處,包括體能發展、社交溝通、創意培養、建立自信及挑戰突破等。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提到“兒童有權享有休息和閒暇,從事與兒童年齡相宜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和藝術活動。”二○一五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二○三○可持續發展中,多項目標亦與實踐兒童遊戲相關。

有本澳關注兒童的團體就指出,近年社會越來越重視兒童遊戲的權利,在政府及社團等多方面的積極推動下,本澳各社區的兒童遊樂空間得到很大的進步,特別在硬體上,透過翻新及優化兒童遊樂區的遊具,為家長及小朋友提供良好的親子遊戲環境。一個友善兒童的成長環境、安全有趣的遊樂空間,不單是硬體設施方面的提升,社會參與及政策倡導同樣重要。認為政府應透過宣傳教育,讓更多人明白適當的遊戲對兒童生理、心理及社交發展所起的正面作用。教導家長如何從小朋友角度出發,瞭解子女的遊戲行為模式,同時多抽空陪伴子女進行親子活動,教導子女遊戲時要注意安全,讓小朋友擁有一個健康、愉快的童年。除了讓兒童有適當的遊戲時間外,亦應考慮到兒童的遊戲質量。因此,政府部門在兒童遊樂空間規劃時,多從不同使用者角度出發,增加更多共融、促進小朋友多方面發展的遊樂設施。另外,近年香港、臺灣及內地提出“遊戲在社區”的理念,透過在社區建立恆常的自由遊戲空間,為小朋友創造多元的遊戲方式,促進健康成長。建議當局與民間團體合作,善用各社區的休憩空間,定期在各區舉辦社區遊戲活動,特別在是一些欠缺或面積較小公園、休憩區或兒童遊樂設施的社區,凝聚社區力量,為澳門兒童建立好玩、有趣的社區。

至於“參與權”方面,由於本澳雙職家庭居多,不少家長需要輪班工作,與子女相處及聆聽的時間較少,對培養兒童關心社會、尊重及理解別人需要的能力方面會有一定影響,兒童往往缺乏表達意見的管道,即使是與他們切身相關的議題,如學業選擇、校園欺淩等,兒童卻鮮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想法。而事實上,如果在家庭教育中,兒童不享有參與權,不能發表意見或不能以自己的行動參與到家庭教育中,兒童的發展將受到極大制約。限制或者剝奪兒童在家庭教育中的參與權,實際上是對兒童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是對兒童人權的侵犯。因此,保障兒童的人權,就應保障家庭教育中的兒童參與權。

有學者就此提出,要促進有意義的兒童參與,首要條件是確保兒童所討論的問題與他們的生活切身相關。這道理聽來淺白:與小朋友無關的事情,又何須拿出來與他們討論?問題是,成年人在議題上的設限往往剝削了孩子的自主性。例如家長讓孩子選擇學什麼樂器,卻不讓他選擇不學樂器;可以選擇上哪間補習社,卻不能選擇課後回家休息。在聆聽孩子意見的時候,我們何曾問過,他們生活中最關心的是什麼?真正有意義的兒童參與,是賦予孩子空間去發掘他們認為重要的議題,讓他們善用自己的知識發表想法,展開討論,才能充分反映他們的自主性。兒童的感受,只有兒童自己最清楚。讓孩子提出他們最關心的議題,也能讓成年人更準確掌握兒童的感受,在他們的成長路上給予支持。

所以,要有效促進兒童參與,成年人亦需要接受相關培訓,包括認識兒童的權利、學習如何與兒童共同決策和合作、給予兒童議題相關的資訊、創造平等參與的平臺等等,才能在過程中充分反映兒童的意見。而在社會層面,亦要提升兒童參與公共事務的氛圍,促進兒童對生活社區的認識,更瞭解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總的來說,兒童作為社會的未來主人翁,各項權利都值得社會重視及尊重,整個社會應積極履行及實踐,創造有利兒童幸福感的環境,完善其“發展權”、“參與權”,不斷提升兒童的快樂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