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設立運作 制度草案完成討論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訂定在澳門設立及運作仲裁機構的給予許可的條件,以及廢止已給予許可的規則。

草案又明確申請許可應附同的文件、仲裁員職業道德通則、仲裁機構章程及預算等。草案並明確審查設立仲裁機構的請求時應考慮的標準。此外,規定仲裁機構須設有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法務局具職權定期監察仲裁機構的運作。對於未獲預先許可或在廢止許可後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科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在行政會新聞發布會上指出,《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希望本澳仲裁機構能夠跟上聯合國仲裁示範法的最新發展,要求仲裁機構本身要有完善的內部治理架構,能更好地推廣仲裁。仲裁機構在設立時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其活動須與仲裁緊密相關,假如在設立後不具備相關條件,將廢止其設立許可。劉德學又表示,原來仲裁員來澳執行職務時,需給予工作上的行政許可,這次法規也作出很大突破,同時給予仲裁員出入境便利化服務,為仲裁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近數十年來仲裁活動有了重大發展,仲裁是一種替代性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澳目前有五間仲裁機構,分別是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律師公會仲裁中心、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以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