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公眾諮詢會 關注私人檔案存放

【本報訊】為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立法會、司法機關、行政公益法人和公共事業機構能對其檔案作出有效的管理、保存及利用,以及對具公共利益的私人檔案作妥善保存及利用,特區政府制定了《檔案法》的諮詢文本,並於昨日在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公眾諮詢會。

《檔案法》新訂定的內容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加強公共檔案的管理。建議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立法會和司法機關在從事檔案管理工作時,應訂出其檔案管理計劃,作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的依據。為確保公共檔案的保存或處置有法可依,須制定其檔案保存期限以及選擇合適的場所保存檔案,並指派人員負責管理檔案;二是確定澳門檔案館在檔案制度中擔任的角色。澳門檔案館可指導公共實體及機關檔案的管理工作,為其解答疑問和回應所需,提供優質檔案指導工作,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檔案工作持續發展,以便提高檔案管理的標準和規範等職權;三是加強私人檔案的保護及利用,賦予被評定私人檔案的所有人法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為防止被評定私人檔案滅失,建議強制被評定私人檔案不得銷毀,同時當被評定私人檔案的所有人有意轉讓檔案,應通知澳門檔案館,以便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優先權;新法還規定了違法處罰制度、公共檔案的查閱以及公共檔案的轉錄。

有市民關注被評定為私人檔案是否一定要存放在澳門檔案館內?澳門檔案館館長劉芳表示,新法中建議私人檔案是指被評定為具保存價值的私有檔案,政府鼓勵私人檔案所有人自願發起對其私有檔案進行評定,釋除私人檔案所有人對評定可能影響其財產的疑慮,對屬於私人財產的評定,並不導致將該等檔案交付政府。同時,被評定私人檔案所有人可將檔案寄存於澳門檔案館,使檔案在合適的環境下得以妥善保存,以及取得澳門檔案館保護檔案的技術支援,使檔案能處於良好的狀態,但其選擇權在私人檔案所有人身上。

亦有市民指本澳多風災容易引起水浸,檔案館有無針對檔案的搶救機制?文化局表示,會考慮賦予檔案館搶救的職權,而事實上檔案館目前已有針對檔案水損的應急指引,博物館或其他文博機關亦可參考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