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講解經屋申請 境外資產有釐定方式

【本報訊】新一期經屋申請至今收到2,943份申請表,房屋局昨晚8時假房屋局辦事處舉行首場經屋申請講解會,逾230人出席。多名與會者關注收入問題、資產淨值估價計算、商業企業主或自僱人士須提交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告等。

不少與會者關注收入計算方式,尤其關注在內地物業如何計算估價。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回應表示,根據“經屋法”規定,每月收入是以提交申請日前一個月的收入,或以提交申請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以對利害關係人較有利者計算。若申請者提交申請的前一個月未達收入下限或超過收入上限,是可申報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數,法例提供選擇予申請者。至於內地物業亦屬資產,所有資產均以2019年10月31日估價去計算。

不少個人申請者擔心“陪跑”,有與會者更認為經屋申請應有在澳居住年期的計分法。房屋局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回應表示,由於“經屋法”修訂案未通過,今次申請沿用現行“經屋法”,按核心家團、非核心家團、個人申請的組別去抽籤排序:是以澳門永久居民去計算,不是以居澳年期計,而家團成員則可以是非永久居民。

有個人企業主指自己本身無做帳,向多名會計師查詢均指要有會計帳目才可出會計師報告,關注如何提交申請?房屋局研究廳高級技術員陳少芳回應表示,“經屋法”規定需提交收入證明,個人企業主的收入證明是財務報表,法例規定從事工商業活動要做帳,故需要有財務報表證明相關收入情況,不可以因無做帳就不提交。但稱,經屋申請期至3月26日,申請者可提交申請前一個月帳目,由現時開始做應可趕及。

新城A區3,011個經屋單位現正開放申請,有團體早前向特首發公開信指房屋局在是次申請提出違法要求,當申請人屬商業企業主或自僱人士,除要遞交相關的收入聲明書外,並要提交註冊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告及簽署的財務報告摘要。房屋局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不認同有關指控。

陳華強指收入是整個經屋申請的重要組成部分,2013年的經屋申請亦有要求獲甄選者提交,但根據過往經驗,由於經屋申請甄選及輪候時間長,要獲甄選者之後再提交收入證明較為困難;認為現時在申請期要求他們提交相關收入證明是較容易及合適。至於財務報告由會計師或核數師核對,他認為要視乎公司類型、具體個案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