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若未能協商補假日 由僱主決定但提前通知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勞動關係法》修訂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政府吸納委員會大部分建議,提交了第3份工作文本。其中刪除由僱主指定補假日的規定,改為勞資雙方協商,若未能達成共識則由僱主決定,但僱主必須提前3日通知僱員。

黃顯輝昨日會後總結指出,新文本建議,於周假日工作的補休由勞資雙方協商選定,政府經聽取委員會意見,清晰了協商不成的情況,將由僱主指定補休時間,但須提前至少3日通知僱員。他亦指,男士5日有薪侍產假,原則上是成為父親後才能享受。政府聽取委員會意見,於新文本建議可連續或間斷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3個月至嬰兒出生後30日內享受部分侍產假,但必須出示醫院文件或註冊醫生的證明文件。而且不能一次過提前享受5日假期,至少有1日要在成為父親後享受。

最後該法案建議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由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到刊登特區公報有一段時間,委員會關注假設剛好在新舊法交替期間嬰兒出世、誕下死嬰或流產的法律適用問題。政府認為應該按舊制,例如產婦仍只有56日法定產假。但委員會提醒《民法典》第290條第2款,保障正在進行中、較短期間的利害關係人能夠享受新制度,法案應該與《民法典》的一般規定配合。

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已與政府舉行過三輪會議,待政府提交最後文本後就可以簽署意見書,並提交大會作細則性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