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靈活方式加快公屋建設進度

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修改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草案,對其第二條第二款第二條的規定,增加「開展優化澳門居民居住質素及環境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項目」的內容。

而《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的第二條「公司所營事業」,原來是規定:一、為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住質素及環境,並促進經濟、社會及旅遊的發展,公司所營事業為:(一)協調和推動一切與都市更新有關的活動,尤其是進行界定屬規劃範圍內的公共空間、基礎建設、集體設施及建築物的活化和重整工作;(二)推動預防現存建築物老化以及衛生、美觀及安全條件惡化;(三)推動復修空間的創新城市功能的發展。二、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但須經為此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和明示許可。三、為推行公司所營事業,公司可與公共或私人實體開展和訂立合作協議,以及對其他公司、財團或其他方式的組合出資。

現在則是在該行政法規的第二條第二款「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但須經為此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和明示許可。」的表述上,增添「開展優化澳門居民居住質素及環境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項目」的內容。據行政會發出的新聞稿指出,是為了為澳門都市更新公司興建「澳門新街坊」項目及將來類似的項目創造法律條件。實際上,為推進珠澳合作,珠海市政府將在橫琴島提供土地發展「澳門新街坊」項目,澳門特區政府建議由澳門都市更新公司負責興建。鑑於有關項目的開發超越了澳門都市更新公司的經營範圍,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12/2019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草案,對其「所營事業」進行修訂。

為適應及配合這個重大的調整,《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所營事業」的第二款「公司尚可開展其他與都市更新有關的工商業或提供服務的活動,但須經為此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和明示許可。」也應增加「開展優化澳門居民居住質素及環境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項目」的內容。

「澳門新街坊」是按照《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支持珠海和澳門在橫琴建設集居住、教育、醫療、社區服務等多功能於一體的綜合民生項目的規劃,珠澳正共同推進的項目,佔地面積約十八萬平方米。該項目擬由澳門公營機構亦即澳門都市更新公司開發,計劃以限價方式向澳人提供三千八百套住宅,並爭取把澳門的教育、醫療等社會福利和公共服務延伸進去,拓展澳門居民的生活空間。

由於「澳門新街坊」選址距離橫琴口岸僅約兩公里,位置相當優越,在橫琴口岸實施「一地兩檢」之後,澳門居民前往居住,頗為方便,有利於部分解決澳門居民「上樓難」的問題,以紓解民怨,並以實際行動回應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重要講話中,提出的「要堅持以人為本,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積極回應市民關切,著力解決住房、醫療、養老等方面的突出問題,更加關注對弱勢群體的幫助和扶持。」的要求。當然,也是落實行政長官賀一誠在參選政綱中作出「加快公屋建設,研究構建合理的『夾心階層』置業階梯」「我們將積極聆聽居民的居住訴求,持續檢視相關政策的適切性,在符合公眾利益、保障居民居住權益、穩定社會經濟發展、合乎法理的原則和前提下,逐步完善房屋政策的頂層設計和執行力。」的承諾。

不過,在一片新開發的土地上興建「澳門新街坊」項目,在理論上並非是屬於「都市更新」的範疇。實際上,按照有關台灣地區高等院校《都市更新學》的教科書所示,「都市更新」的定義,其廣義是「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等目的,解決都市地區社會性、經濟性、實質性問題之行為。」狹義則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之程序與規定,採整建、重建、維護等處理方式,進行實質環境改造或配合整體發展計畫,調整都市機能之手段。」因此,台灣地區《都市更新條例》的第一條「立法宗旨及目的」就規定,「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並對「都市更新」作出以下的基本定義:「在都市計畫範圍内,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其實,特區政府《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件也指出,「都市更新」是根據新的城市發展理念,對城市的既有規模、功能區劃、空間布局和建築分佈進行整體檢視,並結合城市未來發展的需要予以更新,從而實現土地的有效利用、充分發揮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環境和城市風貌。

因此可以說,行政會對《設立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法規進行修訂,增加「開展優化澳門居民居住質素及環境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項目」的內容,就是一大突破,是以與時俱進的理念,靈活變通的方法,對「都市更新」的定義進行調整,而且也是對公營事業機構進行跨境營業作出大膽的嘗試。

既然如此,不妨再進一步,按照鄧小平「膽子再大一點,放得再開一點」的教誨,對本澳公屋建設的制度,進行靈活調整式的改革,調動社會一切積極力量,參與經濟房屋和社會房屋的建設及營運,以減輕政府的負擔。當然更是加快公屋建設的進度,早日讓所有澳門居民都能住上舒適的樓房,徹底解決「上樓難」的問題,以紓解這方面的民怨,真正落實貫徹習近平主席的要求,及兌現賀一誠作出的承諾。

其實,澳門也曾經有過自己的經驗。一九八五年一月,前澳葡政府與三家建築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投資一億五千萬元在台山關閘區興建一千五百個經濟房屋單位,作為實現政府推行「居者有其屋」政策的第一步。之後,政府又陸續與私人發展商簽署約十多份興建經濟房屋的協議,興建約共一萬至一萬五千個單位,希望在八十年代內協助經濟基礎較薄弱的居民能夠購屋自住。這些計劃,並不是由政府包攬建設經濟房屋,而都是政府出地,私人發展商出錢興建,建成後也是由私人發展商出售,但是否符合購買經濟房屋的資格審查,則是屬於政府的權限。這種「大社會,小政府」的方式,政府無須投入資金,就可以解決數萬人的居住問題。

為了加快公屋建設的速度,特區政府可以參考這種已經被證明是成功及有效的方式,並根據現時的實際情況,找出更靈活的方式,推動公屋建設。甚至連澳門都市更新公司也可以做「大房東」,無論是在新填海A區,還是在「澳門新街坊」,都可以「外判」給私人發展商承包建設,本身無須投入太多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