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兩週,本欄談及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當中有關“的士駕駛員的義務”以及“的士駕駛員的禁止行為”的內容。今天會為大家介紹新的士法中“的士駕駛員證的註銷”以及“監察及處罰職權”的規定。
的士駕駛員證的註銷
鑑於的士違法亂象為社會詬病,為加強打撃的士駕駛員的違法行為,新的士法規定的士駕駛員在五年內作出嚴重的士違法行為達四次,會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
嚴重的士違法行為是指:(一)沒有在開始向乘客提供每一程服務時,使計程錶錶旗顯示該的士正租用中及啟動計費功能,或沒有在完成每一程服務時變更錶旗顯示及停止計費功能;(二)沒有按補充法規所定收費向乘客收取車資;(三)在計程錶錶旗顯示為“空車”時拒絕提供服務(但在禁止停車或上客的地點,又或容許拒絕或中斷提供服務的情況除外);(四)在計程錶錶旗非顯示為“空車”時上客;(五)以假裝處於應召、換班或其他狀況為由而拒絕提供服務;(六)拒絕運載乘客前往其指定的地點;(七)選取明顯較正常路程長的行駛路線(但乘客另有指示者除外);(八)親身或透過第三人與乘客議價;(九)在知悉的士、其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及錄影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的情況下,仍繼續駕駛該的士提供服務。有關駕駛員在註銷的士駕駛員證的三年後,方可再次參加的士駕駛員證專門考試,以重新獲發該證。
此外,在下列任一情況下,的士駕駛員證同樣會被註銷:(一)持有人不再持有有效的汽車駕駛執照;(二)持有人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搶劫罪或勒索罪,又或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的犯罪而被確定的司法裁判判刑;(三)其持有人於中止的士駕駛員證的期間駕駛的士載客;(四)其持有人提出申請。
監察及處罰職權
由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新的士法的遵守情況。有關的監察工作會在公共道路以及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的私人道路執行。
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時,均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此外,為維護新的士法保護的法益,前述執法人員無論是在執行職務或非執行職務時成為的士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亦會視為公共當局,然而,該等受侵害的人員不得就所涉行政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處罰程序或編製控訴書。
在處罰職權方面,治安警察局局長具職權處罰的士在道路上通行時出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例如拒載、濫收車資),而交通事務局局長則具職權處罰涉及准照、執照、的士駕駛員證、車輛規格等管理事務的行政違法行為(例如的士駕駛員未有記錄上下班時間、的士駕駛員在知悉計程錶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的情況下仍繼續提供的士客運服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20條、第22條、第25條以及第2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