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繳納行車稅的規定

本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行車稅)的徵收期將於三月三十一日結束。車主須為汽車、電單車或工業機械車繳納二零二零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根據統計資料,至今仍有超過十五點八萬台車輛尚未繳納,佔整體應繳稅車輛約六成六。因此車主應留意在法定期間內繳納稅款。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車主在法定期間內仍未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會被罰款相等於應繳稅款的兩倍(以1500c.c.或以下的輕型客車為例,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罰款就是一千七百元);如果在沒有繳納稅款下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甚至會被罰款相當於應繳稅款的三倍。

車主在繳納稅款前,必須留意有否繳清倘有的交通違例罰款。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當駕駛者作出了行政違法行為(例如違例泊車),且有關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的決定,那麼在繳清罰款前,不得為車輛辦理繳納行車稅的手續。

在繳納稅款時,車主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並於下列地點,包括: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市政署市民服務中心及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財政局大樓及接待中心、郵政總局及部份分局、本澳八間銀行一百三十多間總行及分行繳納。

此外,為配合防疫工作,避免場內人群聚集,同時減省輪候時間,車主亦可使用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手機應用程式“交通資訊站”,或使用電子支付服務於自助服務機繳納稅款及即時列印稅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6條至第13條、附件一,以及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4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