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精神失常的人,親友往往擔心他們無法照顧好自己的生活,以及管理好自己的財產。這方面,《民法典》有規定“禁治產”和“準禁治產”制度保障他們。
甚麼是“禁治產”和“準禁治產”?
法律規定,一個人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自己的人身及財產事務時,其配偶、與其有事實婚關係的人、任何可繼承其財產的血親(例如子女)或檢察院等,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宣告該人成為“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不能處理自己的人身及財產事務,由“監護人”代理。
除了禁治產外,《民法典》亦有關於“準禁治產”的規定。對於長期性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的人,嚴重程度尚未至於要宣告為禁治產人時,可由其配偶、父母等向法院聲請,宣告他為“準禁治產人”。此外,因慣性揮霍、濫用酒精飲料或麻醉品,而顯示無能力適當處理其財產的人,亦可依法被宣告成為準禁治產人。有關準禁治產人的財產事務,由“保佐人”輔助。
如何保障“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不能處理自己的人身及財產事務,與未成年人一樣,都不能作出法律行為(例如買賣樓宇或做生意),應由“監護人”代理。監護人享有相當於未成年人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包括:須為禁治產人利益而關注他的安全及健康、供給生活所需、管理財產等。
根據《民法典》規定,禁治產人的監護人依次序由下列人士擔任:(一)配偶(但因其過錯而出現事實分居等情況除外);(二)由父母(或行使親權的父親或母親)以遺囑、公文書等指定的人;(三)父母;(四)由法院按禁治產人的利益而指定的一名成年子女;(五)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至於準禁治產人方面,法律規定,有關準禁治產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須有“保佐人”的許可才可作出。保佐人可由準禁治產人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等擔任。法院可將準禁治產人的財產全部或者部分交予保佐人管理,保佐人須就管理的情況提交報告。
“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可否訂立遺囑及繼承遺產?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的人不能訂立遺囑。但因聾啞或失明而被宣告為禁治產的人,以及準禁治產人都可以訂立遺囑。
至於遺產繼承方面,按照法律規定,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均有繼承能力,可以繼承遺產。不過,有關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接受遺產的程序,須於法院辦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22條至139條、1733條、1873條、1891條及202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