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法規

【本報訊】行政會17日完成討論《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分階段展開制定有關標準的工作,之前已推出十一項食品安全標準,並已上載於食品安全資訊網(www.foodsafety.gov.mo)。

農藥是指在食品的生產、貯存、運輸、分銷或加工過程中用於防治、殺滅、吸引、驅除或控制有害生物,又或可用於控制動物體外寄生蟲的任何物質,包括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以及於採收前後用作防止作物在貯存和運輸過程中變壞的物質,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動物的營養素、食品添加劑及獸藥。

農藥的使用非常普遍,正確使用可穩定和提高農產量,保障糧食供應充足。倘若在種植過程中沒有遵從良好操作規範,則可導致食品中或表面殘留過量農藥,長期攝入過量的農藥可能對健康構成風險。

因此,特區政府制定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作出具體監管。在制定相關標準的過程中,綜合考量國際上及本地的實際情況,亦充分考慮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品法典最大殘留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等相關標準,並結合本澳市場食品中農藥殘留的監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標準足以保障本澳市民的健康。

本行政法規訂定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以保障本澳食品的衛生安全,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