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的保障

人們說婦女能頂半邊天,可見婦女的能力受到肯定。婦女地位得以不斷提升,除有賴女性自身的努力,法律的保障也相當重要。

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都有體現維護女性權益的規定,例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勞動關係法》等。

《公約》全文由序言和六部分組成,共三十條,內容主要規範男女平等,女性在教育、家庭、工作、經濟等各方面均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地位,而且確保女性在政治、公眾事務方面的權利等。《公約》積極肯定了平等的原則,並明確要求締約各國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的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基本法》對男女平等及婦女權益作出明確保障,例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性別而受到歧視。此外,《基本法》更明確表示婦女的合法權益受澳門特區的保障。

在工作和就業方面,《勞動關係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不受歧視地享有同等就業機會。除平等原則外,法律亦會因應女性的特殊情況,為女性提供特別的保護,例如:法律規定懷孕婦女在懷孕期至分娩後的三個月,不得被無理解僱,且在上述期內僱主不得安排她們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以及女性僱員可以享有五十六日產假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基本法》第25及38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勞動關係法》第6及54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