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獨派」組織「台灣制憲基金會」提出兩道「制憲公投」題,並於四月三十日向「中選會」送交各超過三千份的提案書,履行「公投案」的第一階段手續後,讓在十二年前出任民進黨主席時,主持制定《正常國家決議文》的「立法院長」游錫堃頗為興奮,感到制定「正常國家」的「新憲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因此,他向「立法院」送交民進黨的「修憲時程」兩個版本(方案一與方案二);方案一是民進黨認定的可行版本,若未來成局,將是台灣政治史上第一個「修憲綁大選」大版本。而台灣民眾黨黨團也已提案,標的是在本會期內完成「修憲委員會」組成的「公決案」,並在四月二十八日亦即「台灣制憲基金會」對外宣佈將會策動「制憲公投」的翌日,由朝野政黨同意逕付二讀,並由游錫堃召集朝野黨團協商。
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公投」。「制憲公投」是「直接民主」之舉,也是「直接民意」的表達。「公投」所具有的創制權與複決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方式。其中創制權屬「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定法規,透過投票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複決權則是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通過的法律案時,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
而游錫堃在「立法院」推動的「修憲公投複決綁大選」,在「公投複決」部分是屬於「憲法」規定的「修憲」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上,二零零五年的第七次「修憲」,將「修憲權」由「國民大會」(第六次「修憲」已經巨人的廢除,因而此次「修憲」由「任務型國大」執行)改為分兩階段執行,首先是由「立法院」提案,必須由四分之一「立委」(二十八人)提議,四分之三(八十五人)出席,出席「立委」四分之三(最少六十四人)決議。第二階段是「立法院」通過「修憲案」後,進行為期半年的「公告」,然後擇期由選民進行「公民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約九百六十六萬),即獲通過。
因此,「台灣制憲基金會」提出的「制憲公投案」,在完成所有前期程序,正式付諸「公投」之前,只能算是民間活動,任何人有興趣也自認為有能力,都可以「玩一鋪」。如果「統派」認為具有足夠的實力,同樣也可以發動「統一公投」。不過,在台灣地區現時這樣的社會政治環境,顯然是並不現實。但有時也確實是令人感到「統派」不爭氣,因為「統派」太嚴肅正派,什麼都是「按規矩來做」,而不像「獨派」那種「死豬不怕開水燙」,明知要真正推動「台獨」不行,連陳水扁也說了大白話:「做不到就是做不到」,也要嘻皮笑臉地進行這種那種的「台獨」宣傳活動,以賺取聲量。如果「統派」也像這樣行事的話,不至於聲音會越來越小。
與「制憲公投」是屬於人民行使「直接立法權」的創制權相比,「修憲複決公投」則是屬於複決權,是法定的「修憲」重要程序,因而也是公權力行為,而且其前提是必須由「立法院」經過嚴格的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而不像「公投」那樣,普通選民也可發動。而且,倘「立法院」有「立委」或黨團提交已經獲得所有「立委」四分之一連署支持的「修憲提案」,必須先行透過程序委員會列入院會報告事項處理,然後由朝野共同協商人數比例組成的「修憲委員會」負責審查「修憲案」。「修憲委員會」的名額為「立委」總額三分之一加一人(三十九人),由各政黨(政團)依其院會席次比例分配,並依保障少數參與原則組成之。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修憲委員會」討論並同意後,才算完成初審,並送交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全案在進入二、三讀程序後,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討論,出席「立委」中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投票複決」。因此,整個過程就是公權力行為,而且「門檻」極高。
曾經當過「行政院長」和民進黨主席的游錫堃,現在雖然是民進黨的「普通黨員」,但卻是「立法院長」。而從上述「修憲」的第一階段看,就是「立法院」在行使提案權。因此,他以此身份提出「修憲綁大選」,可能說得過去。
不過,嚴格來說,「院長」雖然在「立法院」內的權力極大,但在整體政治體制上,卻並非很大。除了是出任「國家大典」的主席,及「總統」就職交接的主持,以及參與由「總統」主持的「院際」協調會之外,就沒有甚麼權力。而決定「公投」日期的權力,在「中選會」及其背後的「行政院長」以至「總統」,並非是游錫堃可以「話事」。
誠然,「公投綁大選」本來就是民進黨的「看家本領」。二零零三年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是沒有「公投綁大選」的硬性規定的。但爭取連任的陳水扁在面對「連宋配」的強大威脅壓力下,決定利用《公投法》第十七條的「竅門」,由「行政院」發動「防禦性公投」,意圖以「公投票」來帶動他的「總統票」當然也是以他的「總統票」來拉動「公投票」。在此後兩次公職選舉,也實行「公投綁大選」,而且連國民黨也提出「公投案」,以反制民進黨的「公投案」。但由於當時的「門檻」很高,三次六道「公投題」都鎩羽而歸。
後來在民進黨等等推動下,修改《公投法》,降低了「門檻」。民進黨再次玩弄「公投綁大選」,在二零一八年的「九合一」選舉中,拋出幾道「公投」題,希望能有助於民進黨候選人的得票率。豈知適得其反,此時民進黨的選情本來就很,再加上民進黨提出的幾道「公投」題,雖然得到部分人的支持,但卻惹來更多選民的反感,因而這些「公投」題不但幫助不了民進黨,反而還以為是令民進黨輸得更慘。因而民進黨又利用在「立法院」的多數議席,再次修改《公投法》,明定「公投」不得「綁大選」,而且為了帶動社會成本,也不能隨時進行「公投」,而是規定自二零二一年起每兩年舉辦一次,「公投」日為八月第四個星期六,因此第一個「公投日」將在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舉行。
倘若經過修訂的《公投法》有關「公投」與大選「脫鉤」的規定,同樣也適用於「憲法修正案」的「公投複決」的話,「修憲複決公投」就是一句廢話,受到法律禁制。而是必須像其他「公投案」那樣,被安排在每兩年一次的「公投日」付諸「公投」。但考慮到「修憲案」在「立法院」審議討論需要較多時間,再加上要「公告」半年,因而即使是「憲法修正案」能夠出得了「立法院」的大門,也趕不上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的第一個「公投」日,而是必須等到二零二三年八月,才能實行「公投複決」。
當然,如果「修憲複決公投」不受「公投與大選脫鉤」規定的限制,要趕在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舉行的「九合一」選舉時,實施「公投綁大選」,可能也將會遇到不少困難。首先就是倘「修憲案」的內容涉及到敏感的「統獨」問題,必定會在「立法院」內外以至兩岸間掀起政治巨浪,窒礙難行。而僅是進行技術性修訂,如將選民年齡降到十八歲等,卻又顯得「大砲打蚊仔」,動用那麼多政治資源,得益那麼小,不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