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禁治產人與準禁治產人

眾所周知,有些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合同、申請資助等),未成年人是不能自己進行的。為什麼呢?因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稱為無行為能力人,他們所作的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除了未成年人之外,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也是無行為能力人。法律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有哪些規定?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歲的人。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對於未成年人的無行為能力,主要透過親權作出彌補,即父母作為他們的代理人,代替他們作出法律行為以及管理他們的財產。不過,在某些情況下,未成年人亦有能力作出一些有效的法律行為,例如:未成年人能力所及,且僅涉及小額支出或財產處分的法律行為(例如買文具);又或十六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下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可由他們自己管理或處分等。

禁治產人與準禁治產人

年滿十八歲及已解除親權的人(即年滿十六歲已結婚的人),因為某些原因導致他不能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判斷或控制自己的作行為,這樣或會損害他的利益。為了保護這些人的利益,可以宣告他們成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

對於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的成年人,以致他無能力去管理自身及財產時,他的配偶、監護人又或檢察院等可向法院提出聲請,再由法院宣告成為禁治產人。當一個人被宣告成為禁治產,就不能夠自己處理人身及財產的事務,須透過監護制度作出彌補,由監護人負責處理其人身和財產事務。在選定監護人方面,可以是禁治產人的配偶、父母或者由法院按禁治產人的利益而指定的任何一名成年子女等擔任。

至於因精神失常而被宣告為禁治產的人,由於沒有處理人身及財產的能力,故法律規定他們不能締結婚姻,不能認領(即不能透過認領去確立父親身份),也不能訂立遺囑。但如果因聾啞或失明而被宣告為禁治產的人則可以締結婚姻、認領以及訂立遺囑。

準禁治產人

對於因長期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的成年人,嚴重程度尚未達到禁治產人的程度,則可以由他的配偶或父母等向法院提出聲請,宣告他為準禁治產人;另外,因慣性揮霍、濫用酒精飲料或麻醉品,而明顯無能力適當處理他本身財產事務的人,亦可依法被宣告成為準禁治產人。

當被宣告為準禁治產人後,就不能自行處理自己的財產,而須由保佐人輔助;凡屬準禁治產人處理財產行為以及屬因應個別情況而被詳細列明於判決書上的一切行為,均須經保佐人許可才可作出。保佐人可以是準禁治產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擔任;法院亦可以將準禁治產人的財產全部或者部分交予保佐人管理,保佐人也應該就管理的情況提交報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11條至139、1479、1705、及2026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