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實習投考人 須具備法學士學位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細則性討論《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圈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但不論其工作經驗的性質,即沒有從事法律相關行業,具備法學士學位亦可報考培訓課程。

陳澤武昨日會後介紹法案的主要修改,指現時司法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要求須具備法學士學位,法案建議明確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四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在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法案並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但不論其工作經驗的性質,即沒有從事法律相關行業,具備法學士學位亦可報考培訓課程。

現時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包括法律知識考試、語言能力考試及心理素質測驗。法案建議增加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陳澤武表示,專業面試將會評分,但不具淘汰性質。

另外,現時投考人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可直接以確定委任任用,擔任司法官職務。法案建議,先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三年,獲建議後再轉為確定委任(終身制)。陳澤武理解,若定期委任期間表現合格才能獲確定委任,若表現不合格就不能獲確定委任。認為政府增加確定委任原意是想提升法官或檢察官的質素。將約見政府了解現時的確定委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