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嚴年」:第一戰役槍決2.4萬人

1983年由高層發動的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有一個廣爲人知的簡稱:嚴打。

這場以「從重從快」爲辦案方針的司法運動,對當時的法律做出了顛覆性改變,幷對後來的司法實踐産生了深遠影響。

1983年嚴打發動之際,時任公安部部長劉複之稱,「嚴打戰役,意義極爲深遠,就其指導思想、氣勢、規模和效果等方面來說,是繼1950年至1952年鎮壓反革命運動之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又一具有歷史意義的里程碑。」

司法風暴,群衆運動

那是大案交錯的一年。當年2月,「東北二王」王宗坊和王宗瑋兄弟,持槍亡命,舉國震驚。5月,卓長仁劫民航客機飛逃韓國。此前的北海公園事件、上海控江路事件等,也都造成了廣泛的負面影響。

更深的背景是「文革」後治安形勢的惡化。上世紀80年代初,數量龐大的知青返城,大批人成爲待業青年,加劇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1978年,全國治安與刑事案件立案53萬起,1981年這個數字躥升至89萬起。

1983年7月19日,鄧小平向時任公安部部長劉複之指出:「對于當前的各種嚴重刑事犯罪要嚴厲打擊,判决和執行,要從重,從快;嚴打就是要加强黨的專政力量,這就是專政」。

當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决定》,正式揭開了聲勢浩大的83嚴打,運動持續了三年之久。

「中國自上世紀80年代以後采取的嚴打刑事政策有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明亮向南都記者分析,「自上世紀80年代以後,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面臨的社會問題幾乎與西方國家一樣:高犯罪率、公衆犯罪恐懼感日趨强烈。在此意義上講,中國與西方一些國家所面臨的社會現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汪明亮認爲,「嚴打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一種國家治理方式。决定嚴打與否的不是政權形式,而是一定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及文化方面的條件。」

這是一場群衆運動。1983年的《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决定》稱,「要全黨動員,首長動手,層層負責,廣泛發動群衆,統一組織行動,一網一網地撒,一個戰役一個戰役地打,務必做到有威力,有震動。」

據人民數據庫資料,嚴打展開後,截至1983年9月23日,全國各地政法機關收到群衆檢舉揭發犯罪分子的材料44萬多件,已有三萬一千多名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嚴打能够起到展現國家威嚴以及安撫公衆的作用。該策略之所以獲得公衆的支持,主要是對于公衆而言,這一嚴厲譴責與懲罰的過程,具有在面對犯罪與不安全時抒發緊張與維持團結一體感的功能,是一種標準的‘表達式正義’姿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汪明亮分析。

但嚴打在短時間內造成的威懾力幷不能從根本上改變犯罪規律。據《中國刑事政策檢討:以「嚴打」刑事政策爲視角》一書統計,1983年嚴打後,1984年、1985年犯罪率下降了,但1986年以後就直綫上升。

「嚴打具有‘速效性’,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發生功效,把犯罪勢頭壓下,主要在于政府能够在短時間內集中司法資源,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引發犯罪發生的各種因素。」汪明亮說,「但嚴打的作用範圍是有限的。嚴打只能針對嚴重犯罪,對輕微犯罪不能適用嚴打手段。」   這是一場司法風暴。《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决定》稱,「在三年內組織三個戰役,依法將刑事犯罪分子逮捕一大批,判刑一大批,勞教一大批,注銷城市戶口一大批,幷且殺掉一批有嚴重罪行、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分子。」

嚴打期間到底有多少人被判死刑,至今未見公布。目前僅見的公開數字,是中共黨史資料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産黨執政四十年》一書的記載。該書提到,1984年10月31日,《關于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第一戰役總結和第二戰役部署的報告》說,在第一戰役中,法院判處861000人,其中判處死刑的24000人,「這是1950年鎮反運動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集中打擊。」

流氓罪的時代語境

在83嚴打中,一個典型罪名爲流氓罪。流氓罪因其罪名的龐雜和模糊,被法律界稱爲「口袋罪」。著名的案件有朱國華案和陳小蒙、胡曉陽案等。這些案的主犯均爲高幹子弟,都以流氓罪被判處死刑。

中共中央(1983)31號文件定義了流氓團夥分子,措辭極爲嚴厲,稱他們「是新的歷史條件下産生的新的社會渣滓、黑社會分子。他們以殺人越貨、强奸婦女、劫機劫船、放火爆炸等殘酷手段來殘害無辜群衆,他們仇恨社會主義,對社會治安危害極大。」

文件稱,「對流氓團夥分子要一網打盡,對流氓頭子要堅决殺掉」。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怎樣認定和處理流氓集團的意見》(84)高檢發(研)12號認爲,在法律文書上避免使用「流氓團夥」的概念,改用「流氓集團」的稱謂。該文件還認爲,「不應把‘一網打盡’理解爲全部捕判,也不應把對流氓頭子要‘堅决殺掉’理解爲一律殺掉」,「應當區別不同情况,給每一個流氓集團成員以應得的懲處。」

「問世」14年之後,流氓罪作爲一個獨立罪名成爲歷史。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幷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案》,將流氓罪分解爲强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衆淫亂罪,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

伴隨著「83嚴打」的,是上世紀80年代意識形態領域的「清理精神污染運動」。家庭舞會在上世紀80年代被視爲精神墮落的體現,誘發流氓罪的原因之一。

由貴陽市公安局供稿的《一個流氓犯的自白》,載于1984年1期的《現代法學》。該文作者原爲一個新聞工作者。他在自白中稱「但我這樣一個新聞工作者却墮落成了可耻的流氓罪犯」。作者稱,他用欺騙的手段和過去的一位女同學發生了兩性關係。後來學會跳舞,在家裏舉辦起了家庭舞會,「越跳思想越空虛,精神越頽廢」。作者稱自己「什麽法制、道德挂念統統淡漠了,成天想女人,圖舒服,終于發展到玩弄、奸污婦女,幷以‘藝術’爲名拍攝裸體照片,成了人民的罪人。」

嚴打後續影響

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三個重大决定,對刑法做了顛覆性修改,規定對流氓罪等十幾種犯罪「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規定:「對殺人、强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迅速及時審判。」「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判處死刑」,三個條件本應是審判後得知的結果,但該决定將之作爲了開庭的前提條件。

《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2條規定:「前條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訴期限和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期限,由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的10日改爲3日。」該决定也影響了1996年的嚴打。1996年6月18日,《法制日報》刊載了一篇《凶犯六天伏法》的報道。報道稱,吉林省高級法院及四平市中級法院依法從重判處一名「在‘嚴打’中頂風作案、持刀行凶殺害民警」的犯罪分子。該犯田曉偉于5月13日行凶作案,5月19日在四平被執行槍决。從偵查、預審、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到最後執行,7道程序總共用了6天時間。

對嚴打産生的問題,司法系統內部也有總結。比如當年的天津市有關部門就總結認爲,「工作中也存在著應該糾正的問題,如對流氓罪定性不准,有的案件工作粗糙,個別區縣院曾有不符合辦案程序的做法和發生錯案等。」

1983年嚴打之後,又有1996年、2001年兩次全國範圍內的嚴打。記者檢索人民日報圖文數據庫,發現嚴打在近年的司法活動中也多次出現。時至今日,嚴打已經成爲司法實踐中一個重要詞語。

(韓福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