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召業主會人數不足? 物管須備案續協助

【本報訊】房屋局舉辦“召集首次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工作坊”,30多間物管公司共50多人出席。會上,房屋局人員講解從事物管業務須依法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之義務,並介紹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工作流程、相關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等。

房屋局准照及監察廳長鄭錫林表示,約有200多幢有管理公司管理的大廈仍未召集首次業主大會。他並引述物管公司問及,若按流程發出了舉行首次業主大會召集書,但因出席人數不足等原因未能成功召開大會,該如何是好?他回應稱,倘因上述情況未能召開大會,並非管理公司責任,事後應把有關召集大會文件包括召集書副本等交予局方備案留底。但管理公司仍要繼續履行義務,在適當時候協助召集舉行大會,否則會被罰款1.5萬元至15萬元不等。

他強調,舉行首次業主大會是希望選出管理機關,以便日後與管理公司相互合作,做好大廈管理工作。

有與會者關注大廈管理機關任期。房屋局組織處職務主管譚偉傑稱,管理機關法定任期最長3年,任期結束前應透過業主大會選出新一屆成員,原有成員可以再度當選連任。若在任期結束前未能召開業主大會,原有機關成員身份將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