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法新增侍產假的規定

為回應社會訴求及完善與勞資關係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關《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20年5月26日起生效。

法律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增設五個工作日男士侍產假;(二)產假日數調升至七十日;(三)新增有薪休息時間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補償;(四)訂定在休息日或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選擇的補償制度,並按比例計算補償;(五)調升計算解僱賠償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本周先介紹有關侍產假的規定。

增設五個工作日男士侍產假

男性僱員有權因成為父親而享受五個工作日的侍產假,有關假期可選擇連續或間斷地於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至嬰兒出生後三十日內享受。在嬰兒出生當日,工作已滿一年的男性僱員,有權收取侍產假的基本報酬。倘若男性僱員在享受侍產假期間工作才滿一年,則其有權收取工作滿一年後仍可享受的侍產假日數的基本報酬。例如,李先生在享受五個工作日侍產假期間,第三日工作才滿一年,則剩餘兩日可收取侍產假的基本報酬。

關於享受侍產假,僱員須將嬰兒出生的事實儘早通知僱主;如其打算在嬰兒出生前享受部分侍產假,則至少須提前五日通知僱主,倘屬不可預見的情況,則須儘早通知僱主。除上述通知外,僱員還須向僱主提交下列任一文件,以證明其有權享受侍產假的事實:(一)由澳門特區政府或外地主管當局發出的嬰兒出生證明。(二)持有由澳門特區政府或外地主管當局發出執照的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不過,如果僱員未能提交上述證明文件,亦可遞交僱主接受的、足以證明其有權享受侍產假的其他文件。

此外,在下列情況下,男性僱員亦有權於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享有侍產假:(一)嬰兒出生時死亡;(二)嬰兒母親懷孕超過三個月非自願流產。為此,僱員亦須向僱主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7/2008號法律及第8/2020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