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政署在早前回覆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長期餵飼養流浪動物與放養動物在本質上無差異,相關餵養人不排除被界定為動物飼主,可能構成遺棄動物。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對有關法律觀點有所保留,指遺棄動物是動保法所規範的行政違法行為,應有主觀、客觀和前提條件,而愛心人士餵養流浪動物的出發點是保護動物,亦非動物飼主,不符合上述條件。他會與市政署認真研究,重點是在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存在,而前提正是大眾需遵守“動保法”,做個負責任的主人,當局會加強法律宣傳及執法。
至於動保團體提出的“流浪動物捕捉、絕育、放回計劃”,張永春認為未必需要,因為澳門地方小,市政狗房存在諸多限制條件。但強調在保護動物的立場上,市政署與各方一致,無需懷疑,重點是要民間與政府相互配合,源頭減少流浪動物,尤其是遺棄動物的懲治及舉報需要靠居民配合,才能做得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