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妻女涉案公司支薪 不構成收受非法利益

【本報訊】初級法院今日宣判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廿六名被告中只有五人出席。合議庭主席梁鳳明指出,張祖榮的妻女在涉案公司工作,不能構成案中主腦吳國壽以支付薪金為由,持續向張祖榮提供不法利益。認為當中的行賄、受賄罪沒有足夠證據。

不構成提供不法利益

已被採取羈押措施的張祖榮,涉被控一項犯罪集團罪、四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一項違反保密罪、三項濫用職權罪、六項清洗黑錢罪、三項《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中的資料不正確罪。

合議庭主席梁鳳明指出,案件經過約兩個月庭審,傳召約七十名證人,法庭分析了大量的文件、對話記錄、錄音、銀行資料等得出結論。

張祖榮涉不法向他人披露貿促局資料。法官指出,在違法保密罪上,經過貿促局工作人員提供的資料,認為該局在申請投資居留的分析表、計算形式從沒有對外公開,以及最低投資1,300萬的金額屬於機密性質。

在行賄和受賄上,案中主腦吳國壽涉安排張祖榮的妻子葉安琪、女兒張倩雯在涉案公司工作。法官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葉安琪只是涉案公司的掛名員工,張倩雯亦只是高於另一職員的薪金,以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張倩雯取得涉案公司股權。經分析後,認為葉安琪和張倩雯在涉案公司工作,不能構成吳國壽以支付薪金為由,持續向張祖榮提供不法利益。

張祖榮部分財產未申報

就張祖榮與妻子葉安琪被控的財產資料不正確罪,法庭指未能證明相關的至少五十萬港元及兩手錶來源於不法所得,但張在2014及2015年的兩次申報均沒有提及相關財產,故該事實獲證。而由於張當時已知款項及手錶存在,葉已沒附有合作義務,葉則脫罪。

另外,法庭從多方面資料證明到嫌犯曾春梅是張祖榮的情人,並替張處理內地租約財產事宜,但據她與嫌犯吳國壽的轉帳紀錄,不能排除存在債務關係,法庭對吳國壽透過曾春梅轉帳予張祖榮的不法利益存在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