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0年8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唐一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試點的必要性

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對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作出重大決策部署,强調要全面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互利合作。2018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研究港澳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和業務範圍問題。經國務院批准,2019年修訂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允許港澳法律執業者通過特定考試取得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多年來,港澳律師界也反復提出希望通過特殊方式對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以下統稱港澳律師)進入內地的執業資質、業務範圍進行界定,進一步加大內地律師業對港澳開放力度。爲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發揮港澳律師專業優勢,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有必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港澳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由於法律並未對港澳律師在內地執業問題作出規定,開展相應試點工作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司法部在認真調研論證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授權決定草案),經反復徵求有關方面意見,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授權決定草案。授權決定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

二、授權決定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授權範圍及事項。授權決定草案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允許港澳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

(二)明確試點辦法制定主體及程序。授權決定草案規定,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明確試點期限及期間、期滿後的有關工作。授權決定草案規定,試點期限爲三年,自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期間,國務院要加强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試點期滿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三、試點的主要內容

(一)報名。報名參加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人員應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擁護憲法和港澳基本法;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認許,在律師、大律師登記册上登記,且未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大律師,或者在澳門律師公會有效確定注册的執業律師;具有累計五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職業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譽或違反職業道德受懲處的記錄;能用中文書寫法律文書,能用普通話進行業務活動。

(二)考試和申請執業。港澳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後,由司法部發出考試合格的通知,經廣東省律師協會集中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可向廣東省司法廳申請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由廣東省司法廳頒發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

(三)業務範圍。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其中,訴訟案件爲位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有關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非訴訟業務應當滿足自然人戶籍地或經常居所地,法人或其他組織登記地,標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産生、變更或者消滅民商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地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或者爲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等條件之一。

(四)執業管理。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依照律師法接受廣東省司法廳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不能保持報名條件或者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由廣東省司法廳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有違法違紀行爲的,由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行業處分。

授權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