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二常會細審 內部保安綱要法

【本報訊】二常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是次法案修改5條條文,均為技術上調整,委員會下一次會議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解釋。

陳澤武稱,法案是配合8月通過的民防法律制度,最重要是賦予保安司長聯合行動指揮官的職責,令制度更完善。此外,法案亦是配合現正於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審議的修改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因配合基本法,不應再使用軍事化人員的名稱,故對法案原來的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門,在此法案第13條內部保安體系一次過修改,改為保安部隊或保安部門。

陳澤武又提到,立法會顧問認為整個法案只有20多條條文,而是次修改5條條文,且很多提述亦有作修改,包括更改保安體系組成的公共機構的名稱,比如港務局已改為海事局、民政總署已改為市政署等,關注能否整部法律重新公佈,待下次會議提問政府。

另外,會上亦有議員提出修法應一併檢討整部法律,陳澤武認為是表達個人意見,會上沒有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