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20〕2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16日

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和《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規範對澳門機動車入出珠海市橫琴新區(以下簡稱橫琴)行駛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橫琴新區監管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關於澳門機動車輛入出橫琴的協定》、公安部《關於推行公安交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群衆企業6項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9〕465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橫琴工作、生活的澳門居民以及在橫琴投資的澳門商戶(含在澳門的境外商戶)所擁有的9座(含)以下澳門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對入出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實行總量控制,其申請條件、標準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口岸通行能力、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商省公安廳和駐珠海海關、邊檢等部門制定,報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准幷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三條 申請入出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述的申請條件和標準,經珠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後,向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申領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辦理相關手續,行駛範圍僅限於橫琴。

第四條 對申請入出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實施准入審核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牌證發放及境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駐橫琴口岸查驗單位實施進出境備案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管理,幷通過聯繫配合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服務管理窗口,便捷辦理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五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規定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如實申報幷提交有關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對符合規定的車輛和申請人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爲1年,有效期內,車輛可以多次入出橫琴行駛。有效期届滿後需繼續入出橫琴行駛的,申請人應當在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有效期届滿前將車輛駛離橫琴、返回澳門,幷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申領、變更、注銷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應當按相關規定向海關、邊檢等部門辦理進出境備案及相關手續。

澳門機動車進入橫琴後,發生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立即向海關、公安等部門報告,幷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轉讓、租賃、出售。海關、邊檢等部門發現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持有人不再符合申請條件及相關管理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處理情况應當通報海關、邊檢等部門。

第八條 入出橫琴行駛的澳門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持有與准駕車型相符的內地有效駕駛證,遵守內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規章,幷安全、文明駕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時,應當對澳門機動車以前的入境行駛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後再核發牌證。

第九條 駕駛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時,應當依法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報幷接受檢查。

第十條 入出橫琴的澳門機動車超出範圍行駛或超出牌證有效期滯留橫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海關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機動車駕駛人處罰後,將扣留的機動車移交海關處理。

第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真實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辦;對已取得的予以撤銷,幷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機動車入境申請。

第十二條 對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口岸實施信息化、網絡化、集約化通關管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協作管理、信息共享的工作機制,提高澳門機動車入出橫琴通關效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由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電子形式核發。

第十四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