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意見的公告

發布機構:

廣東省公安廳

發布時間:

2020-11-09 14:29

爲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便利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的要求,廣東省公安廳會同有關部門草擬了《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並請在2020年11月1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1.郵箱:gat_gaoj@gd.gov.cn

2.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廣州市白雲區尖彭路388號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車管處,並在信函上注明「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3.將意見傳真至:020-36243783。

附件: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廣東省公安廳

2020年11月9日

廣東省關於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

公路口岸入出內地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有關要求,規範對澳門機動車經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以下簡稱大橋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臨時入境機動車和駕駛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時入出廣東省且僅限在廣東省行駛的持有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澳門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的管理,不包括臨時入境參加有組織的旅游、比賽活動的澳門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

本辦法所稱澳門機動車,是指在澳門登記並領取有效牌照,車長在6米以下且座位數不超過9座(含駕駛人座位)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

第三條  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可以爲本人登記持有的1輛澳門機動車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澳門機動車所有人須爲年滿18周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第四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時,最多可以備案2名駕駛人,其中1名爲澳門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須爲年滿18周歲的澳門居民,且持有內地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准駕車型應當包括其申請的機動車類型。

第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和標準的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及駕駛人備案手續,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電子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方可進入廣東省行駛。

第六條  對臨時入出內地的澳門機動車和駕駛人,由海關、邊檢等部門負責入境出境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澳門機動車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口岸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原則,充分利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信息共享,建立聯繫配合機制,推進綜合管理。

第七條  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應當交驗澳門機動車,並提交以下有效證明、憑證。

(一)澳門機動車所有人和備案駕駛人身份證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或者《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多次有效出境入境證件(含簽證、簽注)。

(二)澳門機動車登記文件(所有權登記憑證和登記折)。

(三)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强制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有效期不少於臨時入出內地期限。

(四)備案駕駛人內地機動車駕駛證。

屬於注册登記7年(含)以上的非營運小型載客汽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利用信息系統核查有關部門辦理機動車入境的電子備案數據,查驗機動車。符合規定的,核發電子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八條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應當與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强制保險有效期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入出內地的,可以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再次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重新核發的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使用原號牌號碼。

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售。

第九條  澳門機動車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身顔色等發生改變的,或者澳門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等因故不再入出內地的,或者澳門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駕駛人應當將車輛駛離內地、返回澳門,並及時向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

第十條  澳門機動車在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有效期內,可以多次入出內地,停留期限不得超過牌證有效期,每次入境後在內地連續停留不得超過30天。

澳門機動車每年在內地累計停留不得超過180天。

第十一條  澳門機動車僅限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道路行駛。車輛須懸挂澳門機動車號牌,隨車携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强制保險憑證。

澳門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內地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並安全文明駕駛。澳門機動車在內地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交通事故的,依據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時,應當對澳門機動車以前的入境行駛記錄進行核查,發現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告知其處理完畢後再核發牌證。

第十二條  澳門機動車須經大橋口岸入出內地,車輛通關時,必須由備案駕駛人駕駛。在拱北、橫琴等其他珠澳公路口岸具備條件的情况下,澳門機動車通行口岸範圍可以逐步放寬到其他口岸,對澳門機動車經其他口岸入出內地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澳門機動車經大橋口岸入出內地時,必須依法申報,自覺接受海關、邊檢等部門的檢查監管。

澳門機動車首次入境前,應當按規定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資料備案。澳門機動車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注銷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邊檢等部門申請相應的備案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澳門機動車經大橋口岸進入內地後,未經海關等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者移作他用;除正常使用而産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返回澳門,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澳門機動車在內地發生被盜、損毀或者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立即向海關、公安機關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對於隱瞞真實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的,珠海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予以退辦;對已取得的予以撤銷,並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予受理機動車入境申請。

第十六條 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除依據內地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將限制或不予受理澳門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新的申請。

(一)利用機動車參與走私,非法携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違禁貨物或物品,非法携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或物品。

(二)轉讓、出租、出售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或機動車的。

(三)每年內機動車無正當理由在內地連續停留時間超過30天的次數超過2次,或者在內地連續停留時間超過90天,或者每年內累計停留時間超過180天的。

(四)駕駛機動車交通肇事逃逸的。

(五)駕駛機動車超出行駛範圍的。

(六)駕駛電子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超過有效期的澳門機動車的。

(七)在內地發生交通事故、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未處理完結的。

(八)限制或不予受理申請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二至六項情形之一的,2年內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七項情形的,在處理完結前或者相關法律程序完結前不予受理新的申請。有前款第八項情形的,根據具體情形作出處理。

備案駕駛人有前款第一至六項情形之一的,注銷其備案,2年內不予受理新備案申請。

第十七條  口岸、公安、海關、邊檢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管理綜合服務平臺,實現臨時入境機動車牌證核發、車輛和駕駛人備案、車輛入境出境記錄、違法違規等信息共享,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建立部門協作工作機制,共同加强對澳門機動車入出內地及在內地行駛的監管。

對澳門機動車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超期滯留內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海關等部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