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院一部文件或同樣針對澳門的跨境賭博活動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公安部聯合發出的《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除了是本欄前日提到的跨境網絡賭博活動之外,還有其他的系列內容,其中有相當的部分內容,可能也是適用於在澳門發生的跨境賭博犯罪活動的。當然,由於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澳門特區與內地是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而且國家《刑法》並沒有被納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名錄,再加上到目前為止,澳門特區尚未與內地簽署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因而觸犯了這個《意見》相關規定的澳門居民,只要人還在澳門境內,相信還將會「平安無事」。但由於相關跨境賭博活動既然是屬於「跨境」的行為,亦即有部分犯罪行為,如招攬及組織賭客到澳門參賭,利用「地下錢莊」將賭資偷運出境到澳門等,發生在內地,以至是在澳門提供賭資的對象是內地居民等,無論是屬地管轄法或是熟人管轄法,行為人都將是《意見》的適用對象,只要人一入境內地,內地公安機關及司法機關就有權行使司法管轄權。另外,澳門居民在外國投資的賭場,如果其實施招攬及組織中國公民出境到其經營的賭場參賭的行為,無論是貴賓廳還是中場,就都完全適用這個《意見》的規定,亦即直接干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條。這與《意見》可能會對澳門各賭場酒店的中場,將會「網開一面」,是有著嚴格的區別的。

這個《意見》,換隊關於「跨境賭博共同犯罪」的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規範:

一、三人以上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賭博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幹分子,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二、明知他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為其提供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等服務的,以開設賭場的共犯論處。

三、明知是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1、為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提供軟件開發、技術支持、問鄰翁•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廣告投放、會員發展、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的;

2、為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擔任代理並發展玩家、會員、下線的。

但為同一賭博網站、應用程序擔任代理,既無上下級關係,又無犯意聯絡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四、對受僱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兌換籌碼、發送宣傳廣告等活動的人員及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中與組織賭博活動無直接關聯的一般工作人員,除參與賭場、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關於跨境賭博關聯犯罪的認定,該《意見》規定如下:

一、使用專門工具、設備或者其他手段誘使他人參賭,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網上開設賭場,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或者無法實現體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犯罪的規定處罰。部分參賭者盈利、提現不影響詐騙犯罪的認定。

二、通過開設賭場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賭博犯罪的,應當依法與賄賂犯罪數罪併罰。

三、實施跨境賭博犯罪,同時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罪等罪的,應當依法數罪併罰。

四、實施賭博犯罪,為強行索要賭債,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應當依法數罪併罰。

五、為賭博犯罪提供資金、信用卡、資金結算等服務,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賭博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向實施賭博犯罪者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意見》還規定,實施跨境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脅迫、引誘、教唆、容留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四、組織、招攬、僱傭未成年人參與實施跨境賭博犯罪的;

五、採用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他人賭博或者結算賭資,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因賭博活動致一人以上死亡,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或者引發其他嚴重後果,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多個國家、地區賭博的;

八、因賭博、開設賭場曾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曾被行政處罰的。

對於具有賭資數額大、共同犯罪的主犯、曾因賭博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悔罪表現不好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適用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緩刑。

對實施賭博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對被告人並處罰金時,應當根據其在賭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賭資、違法所得數額等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證據,對偵破、查明重大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起到關鍵作用,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理。

(發自浙江烏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