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
在工程質量方面,法案建議強化質量保證的規定,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議員蘇嘉豪關注工程保質年期是否足夠,葉兆佳希望保質期不要成為使用年期。羅立文回應指出,有關保養年期已較鄰近地區高,認為十年、五年的規定合理。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宋碧琪則關注若工程公司倒閉,有關保養責任如何追討。羅立文舉例,“購買手機都有保養年期,過了保養時間就自己顧自己,屋都一樣”,他指,買什麼都設有保養期限,一旦大業主賣了給小業主,即將業權轉了給小業主。他解釋,訂出期限因為不希望樓宇一賣建築商就“甩身”,未來政府在法案細則性討論時,會檢討有何方法盡量保障小業主的權益。
關於法律的執行,羅立文稱,現時雖然法律要求業主每五年要驗樓,但沒有罰則。現時至少有法可依,法案雖無引入強制驗樓制度,但逾期欠保養可遭罰款,已是一個進步,在制度下方便政府執行處罰。對於建築商保養的範圍,是正常使用大廈的情況,不正常使用不包括。牽涉執行的問題,羅司稱如是大廈公共部分會罰整幢大廈,私人地方則是業主個人問題,但坦言能否罰得到是另一回事。
立法會16日舉行大會討論多份法案,當中包括一般性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高開賢在會議結束後表示,討論過程中有很多涉及細則性問題,希望議員留意議事規則規定,一般性討論主要是精神、原則及適時性,不要進入細則性內容,“因為有議員批評我,係呢方面經常窒住大家講話,唔畀大家發言”,但他並非要“窒住大家”,而是希望議員能夠圍繞法案、一般性討論的內容發表意見,否則每次都要花長時間去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