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適時利用土地資源 廉署批工務局監督不足

【本報訊】廉署報告批評,工務局在土地批給合同履行上的監督力度不足,直指工務局過去未盡主動監督及跟進承批人有否履行土地臨時批給合同的責任,亦無及時跟進相關土地可能已符合臨時性批給失效的規定,致令多幅土地因沒有被好好利用而持續閒置多時,也令坊間對政府管理土地的工作產生諸多負面猜疑,值得權限當局深刻反思及檢討。

當局需深刻反思及檢討

新《土地法》第140條及第141條,明確規定因城市規劃變動而需修改批給用途及更改土地利用的情況。且新、舊《土地法》均規定,承批人有義務在所訂定及獲延長的總土地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

即使提交的建築計劃或圖則等不獲核准,亦不會中斷或中止土地利用期間的計算,除非承批人提出申請。承批人在行政當局切實執行《土地法》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規定後,才紛紛試圖以行政當局拖延審批,或行政當局未履行城規或基建責任等,作為自身沒有按照批給合同完成土地利用義務的抗辯理由,廉署認為完全沒有說服力。

廉署強調,土地租賃批給合同並非單純的民事合同,本質上屬於行政合同,行政當局具有監察權及處罰權,以監督土地承批人履行土地批給合同義務的情況。但廉署發現,在不少涉案土地批給卷宗中,似乎出現了由承批人主導的狀況,往往當承批人提出修改土地用途、更改土地利用等要求,均能獲得工務局的研究跟進,鮮見一開始就果斷否決不符合者。

廉署認為,行政當局應檢討如何在土地租賃合同中行使好主導角色,適時主動跟進及監督土地承批人履行批給合同義務的情況,並為維護全澳市民整體利益,採取適當措施及清晰透明的態度,完善監督和管理土地利用,對不符合法律或批給合同原意的請求明確駁回,確保本澳土地資源能按照新《土地法》及批給合同的條款被有效及充分地利用。

審批土地應平衡利益

廉政公署公佈《關於74個被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之土地審批卷宗之調查報告》。廉署報告建議,行政當局在審批土地承批人提交的建築方案的過程中,應同時顧及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間的平衡,尤其應以將土地資源充分並適時被利用,以及城市可持續發展為最主要批准目的。

廉署又指出,涉案74個土地批給的決定,均由前澳葡政府作出,有部分土地是以豁免公開招標的方式作出臨時性租賃批給,且未見在意見書上提供相應的理由說明及引用任何相關法律規定。

廉署強調,公開招標應是常態,直接批給則是例外,行政當局今後開展土地臨時批給程序時必須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在臨時批給土地之前必須先公開招標,當符合特定前提時方可豁免公開招標。

此外,應及時執行新《土地法》第166條之規定,一旦承批人在土地利用期間內未能完成土地利用,無須證明其過錯,即可開展研究相關處罰機制的可執行性,包括罰款及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待至土地租賃期間完成,更是強制性須宣告有關土地的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以便釋放有關土地的權利,重新加以善用,這才是及時正確適用法律,才能有效維護公共資源利益。